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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起诉雅思培训班偷工减料属欺诈要求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2:03:59 人浏览

导读:

任先生因移民需要接受移民类(G类)英语课程培训,遂参加了北京市东城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举办的培训班,但其声称进入学校后却发现当初承诺的名师变成了在校研究生,承诺免费提供的教材全都用不上,老师又要求学生外购教材,任先生认为学校这种欺诈方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

  任先生因移民需要接受移民类(G类)英语课程培训,遂参加了北京市东城区环球雅思培训学校举办的培训班,但其声称进入学校后却发现当初承诺的“名师”变成了在校研究生,承诺免费提供的教材全都用不上,老师又要求学生外购教材,任先生认为学校这种欺诈方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该校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先生诉称:被告明确表示有针对移民类的课程,为半年封闭班,是学术类(A类)和移民类混合在一起学习的,上这个班就可以考学术类和移民类。被告还承诺半年封闭班的课程回涉及到移民类课程的解题技巧和所用词汇。得到以上承诺后,原告于2007年7月20日与被告签订协议,并交纳了学费19800元。课程结束后,原告参加了3次雅思考试均未通过。其主要原因是被告提供的培训课程中所讲内容与原告所参加的移民类考试所涉及的阅读和写作有关要求和内容明显不同。任先生称,被告与其所签合同中约定了的阅读进阶、听力进阶、雅思面试、雅思基础段测试、雅思全真模拟考试等培训课程均未实施。被告在招生简章和原告咨询时,均承诺口语沙龙为小班授课,每班12人,但实际上每班多达20余人。被告在招生简章和原告咨询时,均承诺半年封闭班为小班授课,每班为30至35人,但实际履约中每班为60人左右。由于人数严重超编,造成教学环境和学习效果很差。被告承诺保证教学质量和学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实际上被告的听力教师因教学水平低,讲课内容未设计雅思听力,也没有使用被告发放的教材;雅思写作课程教师态迟到、早退共计310分钟,应授课程未授完;被告与部分学员约定的课程结束时间为2008年5月23日,但实际结束的时间是2008年5月15日。由于被告有5门课程未授,单方撕毁合同,提前结束课程。由于被告的欺诈和虚假宣传及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原告没有学到移民类考试所要求的英语,导致原告3次考试均未通过。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学费19800元,赔偿原告损失19 800元;赔偿原告3次考试费用4350元,并加倍赔偿4350元;退还原告强化段学费260元,赔偿原告损失260元;退还原告多收教材费35元,赔偿原告损失35元;退还原告多收考试教材费200元,赔偿原告损失200元;赔偿原告交通、误工、精神等各种费用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环球雅思封闭半年班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所述被告在原告咨询时隐瞒事实、做虚假陈述,且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和欺诈行为,与事实不符。协议签订后,被告如约全面履行了义务。至于原告所称课程结束后应有两次考试没有组织,确为事实。但原因是课程结束后大部分学员提前回家,不愿参加考试,所以被告才没有组织考试。在原告向被告反映这个问题后,被告提出给原告单独组织考试,原告却表示大家都已离开学校,其个人家庭有事,也不参加考试了。2008年9月1日,教委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了调查,结论也是被告少组织了两次考试,但这是由于大部分学员的原因。另外就是个别老师有迟到现象。对此,迟到的教师也给学员进行了补课。被告认为,原告没有通过雅思考试实乃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将择期宣判。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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