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死亡后信用卡仍透支 银行向继承人追讨不获支持
导读:
2000年10月,高女士在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上述信用卡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900余元。银行多次向高女士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持卡人高女士已经因病死亡。高女士的儿子林先生是高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他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高女士所欠银行的债务。因此银行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
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林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林先生仍然没有到庭应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透支行为发生在高女士死亡之后,所以不可能是她本人所为。高女士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她与原告银行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一方主体消亡而终止。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行为系被告林先生所为,所以被告林先生对信用卡的透支行为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银行方面的请求。
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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