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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欠钱不还被诉 民告官胜诉得欠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21:08:21 人浏览

导读:

1996年6月19日,史志刚与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签订筑路合同一份,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兴台路油路2+287至5+025段干线新建混凝土道路及由干线终点至镇政府700米道路。合同中约定,史志刚负责工料、镇政府供应水泥,工程完工后镇政府据实一次性付款。1999年,由于洪水造成台

  1996年6月19日,史志刚与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签订筑路合同一份,并按照合同约定修建了兴台路油路2+287至5+025段干线新建混凝土道路及由干线终点至镇政府700米道路。合同中约定,史志刚负责工料、镇政府供应水泥,工程完工后镇政府据实一次性付款。1999年,由于洪水造成台阁牧镇兴台路五孔桥受损,史志刚又承担了此桥的修复工程。几项工程加在一起总造价为200余万元。工程竣工前后,台阁牧镇政府陆续偿还部分欠款。但至2008年8月,台阁牧镇政府仍欠史志刚87万余元。为了讨回被政府拖欠了10年的工程款,史志刚于2008年12月将台阁牧镇政府告上了法庭。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民告官案件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此案。而台阁牧镇镇政府则申请对筑路工程进行了评估,并提起了反诉。

  法院查明,被告申请对原告所做工程进行评估时有漏评项目。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因评估有漏评项目而无效,但该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10年有余,双方不仅对工程价款有约定,还经双方的决算认可,且被告一直持续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反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法院遂作出判决:台阁牧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史志刚工程款871050.98元,并依法驳回台阁牧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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