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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需要占地取土 恢复原状义不容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12:20:36 人浏览

导读: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他人取土,无可非议,但在工程结束后应将鱼塘及时恢复原状,则是工程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占用鱼塘取土、不及时恢复原状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S置业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大成承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他人取土,无可非议,但在工程结束后应将鱼塘及时恢复原状,则是工程施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安徽省蚌埠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占用鱼塘取土、不及时恢复原状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S置业发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大成承包的鱼塘予以恢复,并赔偿原告大成财产损失8万余元。

  2002年5月10日,大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进行渔业养殖。鱼塘位于高速公路以东的荒塘,面积为16亩,每亩每年的承包费100元。承包期限为20年。2002年秋,大成出资,由村里联系机械施工,将该处水面整理为42.328亩。2006年5月被告S置业发展公司因进行服务区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公路两侧鱼塘取土堆土,经与镇政府和大成协商,签订了使用原告鱼塘的协议。协议约定S置业发展公司占用原告承包的鱼塘水面40余亩,并从中取土,除永久匝道占地外,应在一年后将其余水面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S置业发展公司占用该水面一年,每亩补偿原告2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该处鱼塘交付被告用于取土堆土,被告支付了原告全部补偿款等合计10万余元。占用鱼塘期限届满后,S置业发展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将鱼塘恢复原状,造成原告无法进行渔业养殖。经多次与S置业发展公司交涉,均没有结果。大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加害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S置业发展公司未按约将鱼塘恢复原状致原告承包的养鱼塘无法进行水产养殖,应将鱼塘恢复原状并给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蚌埠禹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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