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 业主拒缴物业费无据被判驳回
导读:
只因房屋空置,李先生觉得他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拒缴物业管理费。在几经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李先生需缴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约3.6万元。
2006年11月,李先生购买了某大厦的一间房屋用作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112.49平方米,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约定。约定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1元,物业公司在周一至周五提供中央空调,周六、日空调关闭。此外,约定还明确表明,如果房产空置时,业主仍需定期交纳各项费用。然而,自2008年6月李先生的房屋开始空置起,他就开始欠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多次向他催讨,但都无果。于是,在2009年9月,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了李先生服务,所以李先生理应支付物业管理费。但李先生的房屋的确处于空置状态,客观上导致物业公司管理费降低,所以法院酌情适当扣减物业管理费,最终判决李先生支付所欠物业费3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公司与李先生所签约定里详细说明房屋空置时仍需缴各项费用,而且即使李先生房屋空置,他们仍然向他提供了物业服务。
李先生则辩称,物业公司控制大楼空调的提供时间,使得他的租赁和经营都受到影响,物业公司供热系统每个单元都有具体的使用窗口,有使用量,因此,他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确是降低了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海市一中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审理后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李先生应当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而且双方签订的公约也明确约定,房产如空置时,仍须定期交纳各项费用,依法有据,所以法院予以支持。至于李先生房屋空置客观上导致物业管理开支降低,物业管理费酌情扣减一节,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一中院予以纠正。据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审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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