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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主动撤销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8 04:39:40 人浏览

导读:

[案情]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B公司与A公司自行达成以自有财产抵债的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对该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对双方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诉讼中,B公司与A公司自行达成以自有财产抵债的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对该和解协议进行确认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法院对双方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遂依据该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法院发现B公司用来抵债的部分财产之前已在另案中被法院查封。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调解书的内容侵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不应确定该调解书合法性。法院应本着有错必改的原则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民事调解书予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主动撤销该调解书,因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撤销民事调解书。而且检察院也无权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因此本案应待进入执行程序由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再由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调解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本案中B公司恶意隐瞒用来抵债的部分财产已在另案中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将该部分财产用来抵消与A公司的债务,不但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利益。因此,法院不应确定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故也不应该确定该民事调解书的合法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否再审的批复》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人民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而又必须再审的,当事人没有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因此,法院可以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民事调解书。

  3、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案外人提出异议,再由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不但不利于保护案外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法院主动纠正错误。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和B公司完全可以自行履行该调解协议,而不必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B公司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处置先前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的违法行为将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综上,法院应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民事调解书,同时法院可以对B公司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处以司法拘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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