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一审判决任从伦输了

一审判决任从伦输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22:41:50 人浏览

导读:

利辛县是安徽省有名的贫困县。1942年出生的任从伦虽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他就开始做起了小生意,在张村集镇(当时叫张村区公所)也有些名气。1991年年底和1992年年初,任从伦以两万元购买了利辛县人民政府原张村区公所在张村集街道文州路开发的两间

  利辛县是安徽省有名的贫困县。1942年出生的任从伦虽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他就开始做起了小生意,在张村集镇(当时叫张村区公所)也有些名气。

  1991年年底和1992年年初,任从伦以两万元购买了利辛县人民政府原张村区公所在张村集街道文州路开发的两间门面房,并领取了房产证。

  “当时乡镇企业很红火,我准备办厂,所以就买了区公所开发的房子。”任从伦说,买房后,他就外出做些小生意,顺便考察办什么厂好,“可是等我回来时发现,买来的新房子被换了锁,房子住进了别人。”

  任从伦认识占房子的人。这个人叫任怀善,是利辛县张村集镇李门行政村任西村民组村民,他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强行占用了任从伦购买的房屋。

  任从伦纳闷:不管区政府占没占任怀善的承包地,也与自己没有关系,任怀善怎么可以占用自己购买的房子?

  和任怀善交涉未果,任从伦找到了区政府。区政府的多位领导都认为任怀善没有道理,并且表示没有占任怀善的承包地。

  “可是房子就是要不回来。”任从伦说,“在那种情况下,根据镇里一些领导的指点,我决定向县法院起诉,要回房子。”

  任从伦说,当时自己根本不知道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就感觉“很威严”。

  1993年8月23日,任从伦向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任怀善,请求法院判令任怀善停止侵权,归还房屋,按房屋租赁标准赔偿损失,拆除在争议的房屋后面私自建的平房。

  当时,任怀善辩称,区政府建房占了其承包地,如果区政府补一块地,他就不要这房子。

  任怀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土地承包证。这让任从伦颇为意外,因为“在起诉的时候全县还没发过这样的证”。

  更让任从伦不能接受的是,利辛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1987年区政府开发文州路街道时,未办理合法征用土地手续,占用任从伦私自买卖的土地和任怀善的承包地,修路建房。房屋建好后,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私自占用区政府所建房屋上下各两间门面房。1992年任从伦花两万元从区政府购买了该门面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所建房屋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属非法建筑;区政府与任从伦的房屋买卖依法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任怀善私自占用该房屋,亦不予支持。

  据此,利辛县法院于1995年4月18日作出(1995)利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驳回任从伦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抗诉任从伦再审赢了

  “我当时气得不行,连上诉都不愿上了。”任从伦说,利辛县法院审理时明明收集到利辛县人民政府1988年为张村镇补办的土地征用文件,却仍然认定区政府建的房屋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今年,安徽省高院在审理中确认,土地征用文件就在利辛县人民法院1995年的案件卷宗里,“该院第一份判决认为区政府建的房屋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不采用这份证据是明显错误的”。

  就在任从伦几乎绝望的时候,区政府一些领导站出来为他说话,并指点他向检察机关申诉,争取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我当时很感动。”任从伦说,“区里的领导向检察机关说明:利辛县土地承包证全都没有发,法庭上出现的承包证是村会计私自填写的假证。”

  安徽省高院的法官说,出庭作证的区干部,一位是张村镇原书记张立廷,一位是原副书记金铮。他们多次向审理的法院证明:区里建房子没有占任怀善的地,区政府没有必要占个人的土地。相反,区里建房子还剩的一点空地却被任怀善盖房子占用了(指私自盖的3间门面房)。两人还多次申述,镇政府与任从伦房屋买卖有效,直到今年安徽省高院审理该案时,两人仍然坚持这样说。

  任从伦的申诉引起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区政府建设文州路和商品房,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与任从伦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应予纠正,遂于1997年3月15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5日裁定,指令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时追加了张村集镇人民政府(此时已撤区建镇)为本案第三人。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张村集镇规划和建设商品房系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建房屋亦没有超出规划范围。任怀善占用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又在涉案房屋后面私自建5间小平房。

  利辛县法院再审还认为,任从伦与区政府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享有所有权。任怀善强占房屋属侵权行为,其行为给任从伦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利辛县法院于1997年12月7日作出(1997)利民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撤销(1995)利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任怀善将侵占的房屋返还给任从伦,并赔偿任从伦经济损失;任从伦楼房后任怀善所建小房由任怀善予以拆除等。

  二审再判任从伦又败诉

  接到利辛县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任从伦高兴得逢人就说:“法律好,是法律给了我公道。”

  然而,正当任从伦规划着搬进自己房子的种种设想时,他又遭到了“迎头一棒”———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任从伦的案子翻了一个个儿:阜阳市中院直接将房子判给了任怀善。

  原来,利辛县法院再审判决后,任怀善不服,遂向阜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任怀善的上诉理由是,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在承包地上建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张村集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建房的土地于1981年由原区综合社征用,1988年因小集镇建设需要,经县政府批准转由区政府征用,并核减了相应的农业税,区政府与任从伦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区政府建房根本不占任怀善的承包地,任怀善借口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强占涉案的房屋,并私自在涉案的房屋后面搭建小平房,其行为属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市中院在审理时也查明,1981年11月22日,利辛县张村区综合社征用李门村任西生产队土地2.352亩,双方签订了协定。1987年1月16日,区政府根据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张村集镇规划方案,决定收回综合社征用的土地,用于统建小商品市场。1988年,利辛县人民政府为区政府补办了土地征用手续。1989年,区政府在综合社征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竣工后,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住进了该商品房东头两间门面房。1991年3月26日,区政府以两万元将任怀善侵占的房屋卖给任从伦。

  但阜阳市中院却认为,1981年综合社征用任西生产队土地时界止点不清,1988年区政府开发建设商品房时,超出了征用范围,建在任怀善承包地上,任怀善有优先购买权。区政府在任怀善占用争议的房屋后,将该房屋卖给任从伦,应视为无效。据此,法院于1999年1月23日作出(1998)阜中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1995)利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和(1997)利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张村集镇与任从伦房屋买卖无效;争议的楼房上下各两间归任怀善所有,任怀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任从伦两万元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退一步说,就算我与镇政府之间真的是‘买卖房屋无效’,也不能直接从这起诉讼中把房子判给任怀善。这毕竟是两个法律关系啊!”任从伦似乎已“久病成医”了。

  但这是终审判决,任从伦力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被占房屋的努力落空。

  两次再审维持原判省高院提审案件最终改判

  阜阳市中院判决后,任从伦不服,不断向安徽省高院申诉。安徽省高院便将有关任从伦的申诉材料转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省辖亳州市成立,利辛县划归其管辖)依法处理。

  2002年7月2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亳民一监字第3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除了多次审理中阐述的理由外,任从伦申诉时还认为,阜阳市中院以争议的房屋建在任怀善承包地上、任怀善有优先购买权为由,直接将房屋判给任怀善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次再审我期望很大,因为有关领导在接访的时候甚至给我吃了‘定心丸’。”任从伦说,他万万没有想到,最终亳州市中院还是维持了阜阳市中院的判决。

  任从伦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院申诉,并在安徽省高院院长接待日见到了院长。安徽省高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皖民一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指令亳州市中院对本案再审。

  亳州市中院第二次再审仍然维持了阜阳市中院的判决,而且,两次再审查明的事实与阜阳市中院原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此后,任从伦仍然不服,以上述相同的申诉理由再次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安徽高院决定自己提审此案。

  “案件的焦点就是有没有占用任怀善的承包地,任怀善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安徽省高院的法官说,办案法官在调阅卷宗的同时,还到现场查看走访,“利辛县法院第一次再审此案时曾到现场丈量,并绘制有图,这对还原争议土地真实情况非常有益”。

  关于任怀善提出争议的房屋建在其承包地上,主张对争议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安徽省高院再审中查明,1981年11月22日综合社因经营需要,经张村区及所属的柳东公社、李门大队同意,征用李门大队任西生产队在张村集南北新大街街东(现文州东路南侧)土地2.352亩,双方签订了协议,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并核减了相应的农业税。1981年综合社向任西队征用地时,任怀善作为任西队成员在当时没有提出异议。1988年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转由区政府征用,用于张村集镇的小城镇建设,包括建设涉案的商品房。任怀善在商品房建好后提出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但本案自1993年开始诉讼至今,任怀善未能提供占用其承包地的充分证据。

  其次,优先权的取得要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本案中无论是综合社1981年征地时与任西队,还是区政府1989年建房时与任怀善,均没有优先购买的约定,法律也没有关于商品房买卖原土地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相对人主张。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向区政府提出。而以此为由对抗任从伦合法取得房屋的行为,主张任从伦的房屋买卖无效,依法不应支持。”这位法官说,原审法院以任怀善对争议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认定任从伦与区政府购房协议无效,判决争议的房屋归任怀善所有不当,应予纠正。

  故此,2009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阜中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亳民一再终字第35号、(2006)亳民一再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1997)利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原一审及再审案件诉讼费及房屋评估费共计7810元,由任怀善负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结而未结马拉松式诉讼谁之过

  安徽省高院提审改判这起案件,终于为这起马拉松式诉讼画上了句号。但是,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并未结束:一起简单的案件最后发展成如此漫长的诉讼,仅仅是当事人受到伤害了吗?谁该为此负责?

  一位多次接待过任从伦信访的政法干部说,在本案诉讼之初,利辛县人民政府的关键土地征用文件已收集在卷,而基层法院却硬说没有土地征用手续;以任怀善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直接判决任从伦与张村镇购房协议无效、争议的房屋归任怀善所有,不仅超出了任从伦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些低级错误确实让人不解,漫长的诉讼并不能完全以程序而避之”。

  这位政法干部认为,这起马拉松式诉讼,对司法形象、法官形象造成了伤害。

  “难道没有人对案件的错误负责吗?”任从伦的问题让记者一时无语。

  但这并不是任从伦最关心的问题,眼下他最关心的是何时能将房子执行给自己。

  据了解,被争议房屋的地理位置优越。张村集镇原副书记金铮及现在的负责人等证明说,争议房屋现在的市场价约为40万元。2000年以前平均每年房租约2500元,2000年到2005年平均每年房租约5000元,2005年到2009年平均每年房租约1万元,仅18年房租就约9万余元。这些对执行造成的难度可想而知。

  “也许没等执行回来,我和老伴就……”说到伤心处,任从伦哽咽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