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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为大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7:45:34 人浏览

导读:

专题策划《较真:推动权益成长》解读公益诉讼:案例篇你会为几毛钱打官司较真吗?近些年来,小到因为收费不公,大到因为法规不健全,一场又一场标的甚小却关乎大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益诉讼:就在我们身边案例一在日常生活中,入厕收费司空见惯

  专题策划 《较真:推动权益成长》

  解读公益诉讼:

  案例篇

  你会为几毛钱打官司较真吗?近些年来,小到因为收费不公,大到因为法规不健全,一场又一场标的甚小却关乎大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益诉讼:就在我们身边

  案例一在日常生活中,入厕收费司空见惯,而河南省淮阳县鲁台镇青年农民葛锐却不信这个“邪”,他一纸诉状将“铁老大”郑州铁路分局推上了被告席。

  1998年10月6日,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售票处购买了一张郑州至新郑的669次车票。当葛锐拿着行李来到候车室内的公共厕所想进去“方便”时,“守厕人”拦住了他,要他拿出3角钱买入厕的门票。葛锐据理力争:该项收费已列入财政部、国家计委1993年11月公布的第一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入厕收费是不合法行为。但他却仍然没有说服对方,无奈只好掏了3毛钱。

  于是,同年10月29日,葛锐信心十足地来到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他以被告郑州铁路分局违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93)财综字第152号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规定”为由,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退回非法收取原告的0.3元入厕费。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法院判决铁路部门退回0.3元。可是,为了这场官司,葛锐耗费了数千元。

  案例二1997年,河南省某中学女教师王英的丈夫因饮酒过量引发了严重食源性疾患——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年仅41岁。王英想:“香烟能使人上瘾、致病,烟盒上就标有‘吸烟有害健康’,这酒也能让人上瘾并能喝死人,可为啥酒瓶上不加警示标志呢?”王英购买和查阅了大量的法律医学书籍,写了5000页的资料,从法律、医学、道义等多方面阐述白酒应加警示标志。王英写好起诉书到酒厂所在地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法庭辩论,王英陈述了大量的理由,但最终因无法律依据,败诉并承担11010元的诉讼费。

  解读社会学家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一百亩草地、一百头羊、四个牧羊人,管理者将草地分为五份,四个牧羊人各一份,第五份为公共场地。实验结果:四份个人所有的草地都得到了很好的管理和利用,而公共草地却由于过度的放牧而严重退化。结论是:人性都有向外拓张的欲望,产权明晰的部分由于有明确的管理者而受到保护,而无人保护的公共利益最先受到侵害。可无论在哪种社会形态下,公共利益都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该由谁来保护公共利益呢?除了国家机器和公职人员外,我们是否可设计一种制度,让个人和社团来保护公共利益呢?答案是能,方法就是公益诉讼。

  近年来,公益诉讼已成为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话题,各类公益诉讼不时见诸媒体报道。无论从国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与趋势,还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公益诉讼的兴起是我国社会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一般来说,一个团体或个人上法院打官司,往往是其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近年来,却有人频频为了公共利益挺身而出,向一些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举起了诉讼之剑。上述案例一、案例二就是此类“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并非与“己”无关

  案例一张标明为“益智教育儿歌”的光盘内,背景画面却是卡通动物做各类滑稽、甚至有不雅的动作。2003年2月17日,购买了该光盘的一位家长为了维护幼儿身心健康的权利,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立案,打起了一场公益诉讼,向光盘的制作者和销售商共同索赔精神损失费6.1元。

  此案的原告小强是个4岁的男孩。据他的母亲李某介绍,2003年寒假期间,她在一家商场购物,发现“红娃娃幼教系列——益智儿歌”光盘内有“教育儿歌”和“优秀儿歌”各一碟,上面还注有“教育部推荐之幼儿必备”字样。李某为了对孩子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便买回该光盘给小强观看。出乎意料的是,“教育儿歌”一碟中,背景画面竟然均配以猫、狗、鼠等动物爬、跳、跑等嬉闹、不雅的动作。例如,在《我爱北京天安门》一曲中,天安门和领袖毛泽东的画面自始至终没有出现,而只有一只卡通狗在一座外国大礼堂中不停地做滑稽动作的场面。李某对此很是气愤,她说,教育光盘配以动物耍闹,不仅亵渎了革命歌曲、有伤大雅,而且足以让没有辨别能力的儿童将革命先烈与动物联系在一起,产生误导。

  小强的代理律师则提出,该光盘的出版、发行者是西安电影制片厂,它与该光盘的销售者,未对光盘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义务,置幼儿的身心健康、成长于不顾,共同完成了对小强的侵权行为,理应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小强因此受到了不利影响,作为一个儿童,有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费,索赔费用定为6.1元,取自“六·一”儿童节的象征。另外,该光盘与“益智教育儿歌”大相径庭,销售商存在欺诈的故意,特要求其双倍返还光盘的价款共计16元。

  解读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或者听到类似的事例,比如历史文化古迹被毁,珍贵文物被破坏,濒危的珍稀自然物种被戕害,当时,为了保护好这些关乎社会公益的历史文化遗产或者自然遗产,虽然有专家学者为之呼吁,有普通百姓为之奔走,但就是鲜有“好事之人”勇敢地站出来,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来进行保护。

  公益诉讼真的“与己无关”吗?世界是一个家园,个体的小我只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共生共存的整体。国家、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只要是损害了大众的利益,就不可能与“己”无关。为了国家或公众利益不受侵害,通过诉讼的办法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违法责任,既昭示了人们权利意识的加强,更冲击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麻木;既是一种“见义勇为”的正义之举,也是社会进步最显著的标志。

  就上述案例来说,有人称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无事找事,其实,这个公益诉讼,关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氛围是全社会的责任,并非与“己”无关。

  国外的公益诉讼

  案例《美国联邦例法》中有《鱼儿不会说话》这样一个判例:美国联邦议会批准了在小田纳西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当大坝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生物学家们发现大坝底有一种叫蜗牛鱼的珍稀鱼类,如果大坝最终建成的话,将影响这种鱼生活的环境而导致这种鱼的灭绝。于是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大坝停工并放弃修建水库的计划,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已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环保组织又上诉到最高法院。终于,这些小鱼儿在最高法院赢得了它们的权利,依据是1973年颁布的《濒危物种法案》。这些小鱼儿可以在它们的家园自由地栖息,而它们身边是那被永久废弃的价值一亿多美元的大坝。

  解读 在西方发达国家,公益诉讼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重视。

  上述案例的启示是,透过这种令人感动的人文关怀和价值取舍,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鱼儿的幸运,而是社会公益的幸运——健全的法律为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坚实的屏障”。鱼儿不会说话,但有关的环保组织可以替它在法庭上说话,这就是公益诉讼的价值。

  公益诉讼:期待立法的支持

  案例2001年,浙江长兴县一位农民将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而法院一审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据了解,这位叫李锦良的农民,可以称得上是“好事之徒”。他根本不是为自身利益在打官司,而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他以“在制假案件中查处不力”为由,将长兴县工商局告上法庭,要求工商局对雉城中药材加工厂乌梅制假案严肃查处;并要求对县工商局原局长参与、包庇制假追究法律责任;赔偿长兴梅农们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等。而法院裁定,他的举报行为与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无关,李锦良“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解读上述李锦良案,败诉的原因是“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二是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已受到侵害。换句话说,只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利益,具有可诉之利益,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样,如按民事诉讼程序起诉,原告也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被告的行为有可能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根据现行法律,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起诉。

  因此,为社会公益立法,让每一位富有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公民,能够勇于在法律的旗帜下,为社会公益陈述和辩护,应当成为我们推进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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