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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尚人民法庭工作情况调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4:59:17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多年来,人民法庭发挥了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发挥了办案主力军的作用;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了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因此,人民法庭的

  人民法庭是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多年来,人民法庭发挥了就地办案,巡回审判,便利群众诉讼的作用;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发挥了办案主力军的作用;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了法制宣传形式多样化。因此,人民法庭的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基础工作的中心环节。切实加强人民法庭工作,是服务农村、农民、农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法庭建设规模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是带动整个法院工作整体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需要抓好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将我院博尚人民法庭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临沧市临翔区地处临沧市政治、文化中心,位于市府所在地,全区辖7乡1镇2个街道,93个村民委员会,9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总面积2652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占98.4%。总人口30.36万人,境内主要居住有傣、彝、拉祜等23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18%。2001年,临翔区被列为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之一;2004年,被列为全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试点县(区)。2007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20.1亿元,财政收入18169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9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66元。

  临翔区人民法院博尚法庭位于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成立于1953年,管辖着博尚、圈内、平村3个乡镇的一审民事案件,指导辖区内的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法庭辖区面积993.32平方公里,人口7.5万人,年平均受理案件120余件。1999年以前,博尚人民法庭仅有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审判工作的开展比较困难,为了方便群众诉讼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1999年起法庭的审判人员增至4人(3名审判员,一名书记员)。在立案受理、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退费都由法庭自己完成,由院上监督管理。

  在审判活动中加大巡回办案的力度,年巡回办案在受理案件的40%左右,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一方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博尚法庭虽在1998年建有一幢宿舍办公综合楼,但由于设计不尽合理,资金缺乏,未进行过修缮,正常的审判活动受到限制。加之法庭无现代化办公、办案设备,法庭内的桌椅破旧,影响了法庭的威严和工作效果。博尚法庭由于管辖区域较广,经常深入农村办案,缺少交通工具,给巡回办案带来了不便。

  2005年国务院根据西部大开发进程,决定对西部地区“两所一庭”的建设给予资金上支持。根据这一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只有一个博尚法庭的情况,经院党组织研究决定,对博尚法庭进行重建。博尚法庭建设工程于2006年12月20日开工建设,至2007年7月13日全部完工。建设项目为三类法庭,建筑面积497.05平方米,结构类型为砖混二层楼,总投资826761.06元(含附属工程)。法庭全部工程按照建设标准化法庭的原则和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建设,贯彻建设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办公现代化的标准,融实用性、现代性于一体。现有干警3名,零时工1名3名正式干警全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庭长落实副科级待遇。

  法庭配备专用警车一辆,电脑配备达每人一台,另配备了复印机、打印机、照相机、扫描仪及电话等办公办案设备,基本上实现了办公自动化。2008年博尚法庭收案43件,结案42件,结案率为97.67%,其中调解23件、撤诉6件,调撤率为69.05%。判决9件,上诉2件,上诉率为22.22%。所收案件中,合同纠纷20件,婚姻家庭纠纷13件,其他纠纷10件。2009年上半年收案53件,结案42件,结案率为80.77%,其中调解19件、撤诉7件,调撤率为61.90%。判决7件,上诉5件,上诉率为71.43%。所收案件中,侵权纠纷20件,婚姻家庭纠纷15件,合同纠纷11件,其他纠纷7件。博尚法庭的设置,符合“两便”原则的要求,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群众与法院的联系,积极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

  二、人民法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进一步加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的决定,并提出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法庭的工作应遵循“巡回办案为主,坐堂问案为辅”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及当前人民法庭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及困难,主要是:

  (一) 基层法庭人员配备还达不到新形势下审判机制的要求。近年来案件逐渐增多,基层法庭的编制数量不足,司法人员严重短缺,审判人员压力繁重。由于法庭规模小、人员少,给法庭规范化管理带来了诸多不便。一是人民法庭只有3、4个人,管辖3个乡镇,有时需巡回办案开庭审理时,法庭就无人值班,只得锁门,不利于方便群众诉讼。二突发事件难处置。面对突发事件,法庭人员少,力量薄弱,不易及时有效处置。

  (二)基础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办公自动化与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虽然我院于2007年重建了博尚人民法庭,有办公、住宿楼,但由于法庭经费困难,法庭建设背负的债务沉重。办公设备落后,特别是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以来,收取的诉讼费减少,大部分案件出现“赔”钱办案的现象。经费困难,使法庭现代化的办公、通讯、网络等设备老化,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更不要说采用内部网络开展电子审务、无纸化办公、电子印章等。以上困难,对人民法庭法官队伍的稳定产生很大影响,也制约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此外,基层法庭和法院之间的网络联通及信息化平台也有待建设,以提高资源共享率。

  (三)法庭人员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由于基层法庭案件数量少、工作琐碎繁杂、辛苦,优秀人才不愿到基层法庭工作。法庭只能从新招考人员中充实。新录用人员更需要全面学习,尽快掌握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法庭人员不足,抽不出人去参加系统培训。干警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高,难以适应审判任务的需要。

  (四)对基层法庭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不足。当前,基层法院对基层法庭的指导与监督工作主要局限于如何完成工作任务方面,对于指导基层法庭如何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开拓创新、自主发展的工作则有所欠缺。此外,基层法庭对于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法院反馈不足,工作汇报当中,往往成效与经验多、问题与建议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基层法院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基层法庭实情。同时,基层法庭的调研工作不足与信息沟通机制的不健全,也影响了基层法庭的工作信息的及时传递。

  (五)政治与生活待遇相对偏低,往往难以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现阶段基层法院法庭的待遇水平相对偏低,特别是相对于法官的劳动付出而言更是如此。法官待遇偏低主要体现在:一是政治待遇偏低,由于法官仍就沿用行政职级标准,基层法庭法官的行政级别及职务数量往往不及同级公安派出所,导致政治地位偏低。二是法官的收入水平不高,相对于公务员的收入而言,法官未能因其专业性工作而在经济收入上得到相应照顾,而与律师等相关行业的收入对比更是差距过大,因此,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人员的积极性,压抑了队伍的士气。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切实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人民法庭作为最基层的审判机构,必须具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力量适当的队伍,才能保证人民法庭能够较好地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基层法院应健全人民法庭政治、业务学习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庭干警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基层法庭干警政治业务素质。省高级法院应定期组织人民法庭干警参加业务培训,确保每名法庭干警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业务培训。人民法庭自身应进一步落实好法庭庭长廉政岗位责任制和述廉制度,法庭庭长每年至少要向全院进行一次述职述廉。同时,应切实加强法庭干警岗位交流,对符合交流条件的法庭干警要定期交流。

  (二)积极创造条件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提供切实保障。2007年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行后,人民法院受案数量大幅度增加,法院人员不足与日益增多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将进一步突出。我院博尚人民法庭辖3个乡镇,应配备正式干警不低于4人。因此省高级法院应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增加法庭编制和人员,缓解受案数增多与法庭人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基层人民法院要足额保障人民法庭办案实际支出需要,福利待遇要向法庭干警倾斜,并保证法庭干警福利待遇高于院机关水平。要主动、积极为法庭排除各种阻力和障碍,保障法庭依法、公正行使职权。

  (三)紧抓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审判条件。搞好人民法庭建设,改善审判条件,物质文明建设是基础。由于人民法庭都设在农村,接触的是农民,这一特点不仅要求法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熟悉农村工作。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加大法庭的投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依法治国要求的法庭。针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状况,基层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加强与法庭驻地党委政府的联系与沟通,争取党委和上级法院对法庭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帮助人民法庭解决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想方设法抓住物质建设这个环节,保障人民法庭开展正常工作所需要的必要设施,努力改善审判条件。

  (四)人民法庭应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大力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人民法庭要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设置接待室,热情、耐心地做好群众来访来诉接待工作,切实树好人民法庭文明窗口形象。要切实推行审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公开栏,向社会公开法庭人员情况、基本法律知识和诉讼知识、法庭开庭公告、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等。建立完善的诉讼指导制度,对于文化程度低、没有聘请代理人的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诉讼指导。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要依法提供救助,给予减、缓或免交诉讼费用。对于当事人行动不便的案件,人民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到当事人住所地就地开庭。

  (五)进一步拓展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人民法庭应当具备的基本职能之一。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拓展职能作用,切实促进和推动和谐社会构建。人民法庭要有计划地选择带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在法庭辖区内开展巡回审判,组织群众旁听庭审,扩大审判工作受教育面。

  人民法庭每年组织巡回审判应不少于受理案件数的35%,更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定期到辖区乡镇、村居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增加群众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积极开展审判进校园、送法到校园等活动,通过在辖区学校开庭、给学生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青少年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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