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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却将买家告上法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12:08:08 人浏览

导读:

今年2月,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的杨海河与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协议,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一台挖掘机。然而仅仅2个月后,这台挖掘机的发动机就出现了故障。此后双方就发动机故障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处理,却一直没能达成一致。10月14日,杨海河突然接到呼

  今年2月,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的杨海河与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买卖协议,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得一台挖掘机。然而仅仅2个月后,这台挖掘机的发动机就出现了故障。此后双方就发动机故障问题多次进行协商处理,却一直没能达成一致。10月14日,杨海河突然接到呼和浩特回民区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小松公司把他告了……

  发动机出现故障引发纠纷

  “我在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总价166万元的小松挖掘机,没想到刚使用了702个小时,发动机就出现了故障,机器被迫停止使用,工程也耽搁下来,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后来小松公司没经过我的同意,直接将发动机拆下来运到银川维修,将近2个月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我发动机已经修好了,可以安装。但是我认为维修后的发动机根本达不到行业所要求的质量标准,而且发动机出现故障给我造成的损失也一直无人过问,因此我不同于安装。”11月11日,杨海河拿着他和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挖掘机《协议书》对记者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2月份,杨海河经过前期充分的市场调查和对比,决定采取借款、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台挖掘机。当月13日,杨海河与小松公司达成买卖协议,购买了一辆总价值166万元的小松PC360-7挖掘机,首付款为523275元,剩余的购机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每个月支付53143元,分23个月付清,买卖协议由呼和浩特市天意鑫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担保。

  虽然负债累累,但是看着自己购买的挖掘机在工地上开始运转,杨海河还是很欣慰。然而2个月后,挖掘机刚刚使用了702个小时,发动机却出现了故障。杨海河向记者诉苦:“挖掘机不能使用了,工程耽误了不少,现在还在租用别人的挖掘机,光租金就花了50多万了,损失惨重。”

  挖掘机出现故障后,杨海河赶紧通知了小松公司,该公司也派人前往乌海进行查看。由于当地并不具备维修条件,小松公司的维修人员将发动机拆下后,运到了外地进行维修。6月4日、19日,小松公司通知杨海河发动机已经维修好,可以免费安装。对此杨海河并不接受,他认为维修好的发动机肯定达不到行业所要求的质量标准,遂要求小松公司更换一台新的发动机。

  多次协商无法解决

  杨海河告诉记者:“我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又按照协议的规定支付了首月54000元的购机款。由于挖掘机发动机出现故障,我的购买目的没有得到实现,所以此后我停止支付购机款。期间,我多次与小松公司协商并表示,只要双方协商好,我可以马上补上所欠的购机款,并且按时每月支付。但是,双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

  针对此事,11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小松公司采访。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位工作人员称公司负责人都不在,随后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

  当天下午,小松公司的法律顾问李先生与记者取得了联系,李先生表示:“首先,客户杨先生不属于消法保护范围内,因为按照规定,挖掘机不属于生活消费品,这个问题也不属于消费领域的。其次,我们经过核实,这台挖掘机发动机出现故障的原因是空滤没有保养好。购机时小松公司承诺4次免费保养,但是空滤不属于免费保养范围,发动机空滤应当由客户自己进行保养,客户是自己没有保养好才导致发动机出现故障,所以责任在客户身上。挖掘机出现故障后,作为厂家,我们有维修义务,所以公司也及时派人对发动机进行了维修。可是修好后,杨先生不允许安装,而是要求更换一台新的发动机。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如果挖掘机的核心部件发生问题,经过3次维修没有修好,才可以更换。所以这台挖掘机的发动机现在不符合更换的条件。”

  对于小松公司的处理态度,杨海河则称:挖掘机出现问题后,我也多次找过他们,当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意更换新发动机,同时附加了很多苛刻条件,我也同意了。可是该公司总是出尔反尔,双方协商初步达成一致后,又不停地修改处理方案,直到现在问题也没有解决。

  对此,小松公司的法律顾问李先生告诉记者:“我不知道杨先生为什么会提出更换要求,我初步判断可能是杨先生与公司的工作人员产生了一些误会,也许是当地服务人员为了维护客户,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做出了‘如果不行可以更换’的表态,这需要公司进一步核实。但是按照行规,我们不可能为杨先生更换新的发动机。”

  产生争议的处理方案

  为了尽快解决问题,10月10日,杨海河与小松公司再一次进行了协商。对于这一次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双方的说法截然不同。

  杨海河告诉记者:“10月10日,我们与小松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双方都表示同意。处理方案是用电脑打印出来的,其中包括:由我支付完所有的逾期欠款,小松公司可以为我更换一台新的发动机,但是前提是我必须写一张欠小松公司1台发动机计36万元的欠款条,如果我成功销售4台挖掘机后,可以撤销发动机的欠款,另外如果介绍并成功销售1台挖掘机,公司可以赠送价值12500元的配件,销售4台挖掘机赠送5万元的配件。由于工程受到影响实在没法再拖下去了,我当时也同意了小松公司的处理方案,同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在处理方案上用笔加上了我的意见:更换发动机是双方协商的结果,36万元欠款事实并未发生,5万元配件是小松公司对买主损失的补偿;因发动机故障,机器不能工作,由小松公司联系租用挖掘机给客户使用,每月捌万元,暂由杨海河垫付,机器恢复着正常后由小松公司负责解决。当时小松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异议,所以在处理方案上盖上了公司的公章。”

  对于小松公司盖有公章的处理方案,该公司却是另一番说法。该公司法律顾问李先生表示:“那份处理方案中手写的部分我们公司并不认可,那是客户的个人行为,处理方案中打印的的部分是双方协商好的,协商好以后工作人员才盖了章。随后,客户称需要回去考虑考虑再签字,就把两份方案都拿走了。方案上面的公司公章是手写之前盖上去的,这个我们可以去做鉴定。”

  对于处理方案中成功销售4台可以赠送5万元配件的条件,李先生称:“这是公司在拓展业务,是作为双方协商更换新发动机的条件,而36万欠款的问题,目前还不太清楚,还需要进一步核实。”

  小松公司状告杨海河

  10月14日,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突然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杨海河告上了法庭。

  小松公司法律顾问李先生称:“按照合同规定,那辆挖掘机的所有权暂时不属于杨先生,他现在取得的仅仅是使用权,需要付清所有购机款后挖掘机才归杨先生本人所有。协约中规定,杨先生如果有任何一期不付款,公司有权收回挖掘机。现在我了解到的是杨先生付了首付款后,就再没有付过。我们公司考虑到客户的难处,并没有直接收回。为了不影响客户的工程,我们一直在协商,但是杨先生长期不支付购机款,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对于被诉至法院一事,杨海河难以理解:"产生的这一切纠纷都是挖掘机发动机出现故障引发的,问题还有得不到解决,没想到他们竟然起诉我。李先生所说的我没有支付分期款的话也是错误的,首付支付后,我又向小松公司的业务员支付了一个月54000元的分期购机款,直到挖掘机出现故障,我才停付购机款。我们可以去银行查询汇款记录。"

  2009年10月14日,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杨海河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杨海河向小松公司支付购货款人民币1168289元、违约金人民币14305.2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1444.34元、运输吊装费25000元、差旅费28000元。

  对此,杨海河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在买卖挖机的协议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甲方(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构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在内蒙古工商局调取的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表上得知,甲方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110国道529公里处,而金山开发区属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辖区范围,故本案应当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受理。

  11月10日,杨海河向回民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请求回民区法院依法将本案送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11月12日上午,记者就此事来到回民区法院采访。该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民事三庭张朝民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过我们调查,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回民区管辖范围内的确有营业场所,而且已经营业至少6年了。所以法院会依法做出裁定,驳回杨海河的管辖异议申请,继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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