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或不是执法,都是问题
导读:
陷入“钓鱼执法”迷局的深圳市社保局前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除通报深圳社保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外,专门就社康中心指社保局“钓鱼执法”行为做出整体回应。深圳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称,社保局的监督实为“协议检查”,不属于执法行为。黄并称,社保局对社康中心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是“违约责任”范畴,社康中心不核卡只是“违约”情况之一。但就社保局是不是“钓鱼”取证方面,社保局并未正面阐释,仅称是“第三方监督管理”。
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舆论压倒性的批评不同的是,公众对深圳社保局被指“钓鱼执法”的态度产生了较大分裂。坚持认为这就是“钓鱼执法”的有之,坚挺这种“暗访”检查的也有之。深圳市社保局自认系“协议检查”,不但未能平息争议,实现拨云见日,反使“迷局”更迷。
从历史上观察,公权力对“暗访”的喜好甚至是偏爱源远流长,无法得到制度救济的蚁民也只能期盼某位有德之君或是某位清官通过“暗访”来揭贪惩腐。今天,又有不少公众期待公权力能通过“暗访”来解决“医疗保障”这座压在国人身上的“新三座大山”之一。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对“暗访”(实具“执法”内容)的纵容,很可能既无法遏制医保乱象,又将驱虎入市,带来新的隐患。
再看“协议检查”的说法。所谓“协议”,是指《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按照此份“协议”的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电脑监控等方式结合的方法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也可聘请社会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实地监督。无论从哪方面看,这都是一个“行政合同”,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协议约定一方可以通过“明察暗访”方式监督另一方的履约情况,本无不妥。但这并不是媒体质疑、舆论热议的“钓鱼执法”———所谓“钓鱼执法”,包括从社保局调查取证到作出处罚的整个过程。将“暗访”单独抽出,与“协议检查”相挂钩,是无法对后面的处罚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的。
从处罚结果上看,“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具有强制性,双方不能协议和解。这种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资格罚”,明显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违约罚责。既然是行政处罚,就应遵循《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国家律令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57条又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那么,我们想问,对几家社康中心作出“暂停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是不是所谓“第三方”假冒病人以欺诈方式得来的证据材料?这个“第三方”又是否具备执法权?如果说这个“第三方”不是在执法,而是一些“社会正义人士”主动帮助取证。那么面对这种故意而为的欺诈,社康中心的医生识破之后当可将之直接扭送派出所,因为他们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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