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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9:13:43 人浏览

导读:

引言罗马法对英国法有无影响及影响大小及向来饱受争议。对于有无影响这个问题,现在的学者大都持肯定态度。但对于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程度,至今尚未达成统一见解。笔者认为,英国法在发育成熟之前,相比较而言早已完善发达的罗马法对于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罗

  引言

  罗马法对英国法有无影响及影响大小及向来饱受争议。对于有无影响这个问题,现在的学者大都持肯定态度。但对于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程度,至今尚未达成统一见解。笔者认为,英国法在发育成熟之前,相比较而言早已完善发达的罗马法对于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罗马法对英国法发展历史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可以追溯至凯撒征服不列颠开始。公元前55---54年,罗马大将军凯撒曾两次侵入不列颠。到公元43年,罗马皇帝克罗迪斯终于在真正意义上征服了不列颠,把它变成罗马的一个行省。由此开始罗马对不列颠统治近四百年之久。随着军事占领及政治统治,罗马文化与风格习惯逐渐渗入不列颠。罗马人的服装、陶器、装饰品和玻璃器皿等很快在不列颠得到推广,社会生活开始“罗马化”,这又导致了拉丁语在不列颠的传播。最后发展到了在不列颠,官方用语、法律用语、商业用语等均是拉丁语,拉丁语成了上层凯尔特人的第二语言。公元410年左右,罗马帝国对不列颠的统治随着罗马军团将军队撤出不列颠而结束。在此期间,一直有杰出的罗马法官在不列颠巡回办案,如著名的五大法学家之一的帕比尼安。而英国人对此并不排斥,相反却引以为傲。

  罗马人撤退之后,盎格鲁——萨克逊人趁虚而入占领了不列颠。在此种情形下,罗马法仍对英国法发生着影响。当时不列颠的统治者之一肯特国王将自己王国的法律按照罗马模式进行了编排。肯特国王之后的爱尔弗利特曾于855年游历罗马,他能阅读和书写拉丁文,从罗马法里学到很多知识。在成为英格兰国王后,他制定了一系列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法律。随后的英国国王爱德华早年因逃避丹麦人入侵,大部分时间流亡法国。在流亡期间,他与诺曼底僧侣交往甚密,比较深入地接触了罗马法。爱德华回国时带了许多熟悉罗马法的诺曼底僧侣,委派他们担任法官和其他要职,由此自然会将罗马法输入英国法律之中。

  诺曼征服之后罗马法继续对英国法发生着影响。威廉征服英国后,面对严峻的民族矛盾,为了争取民心,宣称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继续有效,从而使得盎格鲁——萨克逊习惯法中所含的罗马法因素得以继续发挥效用。开端于12世纪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在大学里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教育亦逐渐兴起,英国也同样受到感染。牛津大学开设了罗马法。1149年,意大利学者、罗马法学家威卡留斯到牛津讲授罗马法,罗马法在英国正式开始传播。

  他编排了一本简明版的优士丁尼法典,供那些因贫穷而不能获得原版的学生学习。十三世纪,剑桥大学也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这个时期英国发表的一些法律著作,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罗马法原理,这一点可以从格兰威尔约于1188年出版的《法律论》、布拉克顿约于1259年发表的《英国法律与习惯》中反映出来。如布拉克顿的《英国法律与习惯》大量取材于罗马法,前三卷以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为借鉴,分别以人法、物法、诉讼法为体系。

  十三世纪末,为适应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英国产生了衡平法,其从理念到具体制度及衡平方法,无不显示着罗马法对其影响。十六世纪以后,随着商事关系的复杂化,社会对商法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此时,英国的海事法院开始关注万民法,并将其用于日常的司法活动中。在十八世纪时,被称为“英国现代商法之父”的曼斯菲尔德勋爵将大量的商事习惯转化为普通法的内容,从而使这些商事习惯中所含的罗马法随之变成了地道的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时至今日,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仍可见到。比如,通过时效取得地役权即可验证。

  二、罗马法基本精神对英国法的影响

  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它同时又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是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法”。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获得近代伟人的高度评价,究其原因,就在于他的内在精神是如此地先进完美。笔者认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突出表现在其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以及理性精神。

  具体来说,自然法精神就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罗马法学家继承和发扬了斯多噶派的自然法思想。乌尔比安曾说:“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来平等”。资产阶级学者,思想家同样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自然法思想,从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理论基础。英国受其影响,在这一方面走在了前列。在亨利二世当政末年,英国法的基础已被提出,那就是“在法律面前,各种身份,各种阶级,一律平等”。十七世纪,洛克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他把在英国革命终提出的各种基本要求概括为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并把它们说成是天赋人权。洛克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他主张要捍卫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到了现代,这种精神更被发挥到极至。各国法律及人们头脑中都充斥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国当然更不例外。

  私法精神表现为契约自由原则即现代的意思自治和私有权神圣。伴随罗马经济的强盛,契约自由观念应运而生,并逐步在罗马法中得到体现。一切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商品交换和商品交易是最经常、最基本的经济活动。它要求商品所有者彼此以平等的身份交易,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的等价物。同时要求人们的各种交易活动自由而不受束缚,这些要求和客观需要,在罗马法中都得到了反映,即为契约自由。

  英国受其影响,在“缔约自由”和“契约神圣”的口号下发展并最终形成契约法。在判例法中,“印刷与登陆公司诉桑普森”的法官在判决中声称:那些自由与自愿缔结的契约应当被看作是神圣的。罗马法是以奴隶制国家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其中贯彻了私有权绝对的精神。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是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的最根本的原则和特征。罗马私法的宗旨就是维护私人财产权利和利益的神圣不可侵犯,英国法也充分继承了这一精神。如《自由大宪章》规定“……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没收财产……”。在商业如此发达的今天,更是绝对遵从这一精神。

  理性精神表现为公平正义。在罗马法中表现为最高裁判官法,英国受其影响创制了衡平法。这一点将在下面详细论述。

  三、罗马法基本制度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一些具体制度有着明显的影响。如关于财产的动产、不动产划分,物权方面的所有权理论及地役权理论,契约方面的“契约”概念及具体分类,继承制度中的有限继承等。我们着重以以下两种种制度为例来阐释。

  一为“令状”制度。“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其便继承了罗马诉讼中的程式诉讼。程式诉讼由裁判官作成一定程式的书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人请求的原因和目的,抗辩的记载和判决的提示等。程式诉讼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书状上所记载的程序进行诉讼。由原告传唤被告,先由原告向裁判官陈述要求和理由,裁判官拟成一定程式的书状,然后移交民选的承审法官,命令他们按书状记载的案情要点和判决的提示进行审理和裁判。所以要进行诉讼必须要有书状。英国法受其影响,创立了“令状”制度。令状为启动诉讼的司法文书。要想启动诉讼,必须持有令状。

  而每一类令状都和一定的诉讼程序相对应,也就是说每一种令状都规定着相应的被告传唤方式、答辩方式、审理方式、判决方式和执行方式等等。如果申请不到相应的令状,就无法确定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护;如果选错了令状,权利同样无法得到实现,因为适用这种令状的一套诉讼程序可能并不适用另一种令状。由此可见,令状制度显然继承了罗马法的程式诉讼。更令人惊异的是,二者最后都以法官创造新的令状或程序的途径冲破其发展瓶颈。可以说,英国法从比他早期且先进的罗马法那里汲取了经验,二者的渊源显而易见。

  二为衡平法。现代英国的衡平法(Equity)一词即来源于拉丁文Aequitas,有公平正义的含义。这是受罗马法影响最为彻底的。在罗马,市民法产生之初尚能适应社会发展。但在罗马共和国中期,罗马的经济显著发展,此时传统的市民法已不能适应罗马经济发展需要:出现了市民法没有规定的问题,且市民法的形式主义为当时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增加了许多成本。为此以旨在弥补“市民法”缺陷的所谓“公平”、“正义”的最高裁判官法应运而生,他要求罗马最高裁判官必须依据自己的良心即“公平”“正义”来进行判决。

  因此也有人称罗马最高裁判官法为罗马的衡平法。最高裁判官法不仅公平正义,而且解决方法要比形式主义的市民法灵活得多。历史是何曾地相似!普通法形成之后,在其后的两个世纪里尚能适应当时英国社会的发展。但自十三世纪以来,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及复杂化,其也面临着普通法无法适当调整经济关系的局面:新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不断涌现,普通法因过于注重形式而使人们很难在普通法院中找到合适的诉讼形式来加以保护。正因罗马与他有过同样遭遇,英国便从于罗马那里借鉴了其成功解决同样问题的方法,即所谓“公平”、“正义”的理念,从而创造了英国的“衡平法”。

  凡依普通法不能得到保护的当事人即可通过衡平法来救济,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普通法诉讼形式的约束,而是根据一个善良人的良知即“公平”、“正义”原则对案件作出判决。衡平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信托,吸收了罗马法的用益物权和信托遗嘱的经验。其他如商法、海商法、遗赠、合伙、诈骗、抵押以及未成年人和心神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梅因的《古代法》一书中也对二者进行了比较,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英国的衡平法渊源出自罗马法,但其站在保守的立场上承认二者惊人的相似。

  四、结语

  总之,英国法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也深受罗马法影响,只不过不象欧洲大陆那样全面地从形式到实质都吸收。英国的判例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规则,由于判例法非常灵活,法官在此过程中汲取其精髓后加以自己的意见,以致罗马法的印迹不是太深,可以说英国法接受罗马法重在实质而不追求形式。正如日本学者宫本正雄所说:“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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