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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寄存被盗 起诉要提供证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7 04:37:58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市民胡女士去超市购物,但在买完东西取包时发现手机不见了,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胡女士准备向法院起诉,法律专家对此表示胡女士应搜集有力证据才能维护自身权益。据胡女士介绍,10月13日上午,她去超市买东西,进门的时候把手提袋存在了超市的密码存包处。但当她买

  日前,市民胡女士去超市购物,但在买完东西取包时发现手机不见了,索赔不成的情况下胡女士准备向法院起诉,法律专家对此表示胡女士应搜集有力证据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据胡女士介绍,10月13日上午,她去超市买东西,进门的时候把手提袋存在了超市的密码存包处。但当她买完东西取手提袋时,却发现放在手提袋中的手机不见了,于是要求超市赔偿,但超市以“存包处的《存包须知》中明确写明存包时如有贵重物品,例如手机,金钱或者金银首饰应当事先声明,如果未声明,责任自负”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胡女士随后向派出所报案,在一个多月仍无线索的情况下,胡女士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与点评

  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建议,胡女士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应在诉讼当中提供相应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 因不能举证的,则由人民法院调查搜集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项规定: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也就是说,当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充分举证时,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而由法院收集,但法院又没有搜集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该当事人败诉。

  在本案中,胡女士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手机确实是在存包处被盗的。如果胡女士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同时也不属于因为客观原因难以举证而由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的情况,则胡女士就很可能败诉;如果胡女士能证明自己的手机是在存包处被盗,那超市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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