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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00:56:38 人浏览

导读:

一般在民事诉讼中都会需要一个代理人来进行诉讼,一般来说这个代理人会是一个律师。但是经过这些年我国法律的发展,对于这个代理人又有了新的规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般在民事诉讼中都会需要一个代理人来进行诉讼,一般来说这个代理人会是一个律师。但是经过这些年我国法律的发展,对于这个代理人又有了新的规定。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本次修改限制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删除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将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委托代理人,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律师数量严重不足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在程序法中设定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律师数量剧增,这种制度安排已经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案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公民从未经法律培训,又没通过司法考试,就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有的甚至假冒律师违法代理,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二是较多的公民代理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代理经验、技能不足,调查、收集证据能力有限,难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有部分法院退休但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法官的亲朋好友从事公民代理活动,利用关系影响、干扰案件的依法办理,影响司法公正。尤其是部分公民个人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长期包揽诉讼,甚至滥用诉讼的情况最为普遍。

  二、代理人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委托代理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诉讼代理,称为委托诉讼代理。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这是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与法定诉讼代理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1、诉讼代理权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

  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有诉讼行为能力。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定诉讼代理人不同,它不相当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而只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一)委托诉讼代理权取得的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二)变更和解除委托诉讼代理权的要求

  委托诉讼代理关系成立后,诉讼代理人取得的诉讼代理权在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变更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原因,扩大原来的诉讼代理权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新民事诉讼代理人范围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设立其实也是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围的扩大其实就是从侧面反映我国人权的发展。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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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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