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财产保全 >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10:49:12 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中的一方因为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是非常常见的民事案件,如果一方在起诉以前认为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财产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申请也有一定的条件,那么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夫妻中的一方因为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是非常常见的民事案件,如果一方在起诉以前认为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有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财产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是申请也有一定的条件,那么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财产保全流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有起诉的打算,但是在起诉之前发现对方已经开始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且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也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提起离婚诉讼,否则法院将撤销保全措施。以上就是“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