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案例 > 合同纠纷由哪些法院管理?

合同纠纷由哪些法院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30 12:51:50 人浏览

导读: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币蚝贤?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
2?比范ü合?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奔庸こ欣亢贤?,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
4?辈撇?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
5?辈钩ッ骋缀贤?,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