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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上修建凉亭观赏风景 山下住户疑心泄露隐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3 13:40:12 人浏览

导读:

山下住户赵某认为,村委会在山顶修建凉亭,站在凉亭上能对其院内活动一览无余,侵犯其隐私,起诉要求村委会排除妨碍。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2009年春季,村委会在赵某家后山上修建凉亭三处,并砌有道路、接通了照

  山下住户赵某认为,村委会在山顶修建凉亭,站在凉亭上能对其院内活动一览无余,侵犯其隐私,起诉要求村委会排除妨碍。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春季,村委会在赵某家后山上修建凉亭三处,并砌有道路、接通了照明设备;凉亭修建后,每天都有很多人到山上休闲、游走,站在山上修建的道路和凉亭上,也能看到山下的风景,山下的住户赵某认为,凉亭造成其家人洗澡、到厕所方便等日常活动非常不便,侵犯了其隐私权,并对其院落住宅造成安全隐患。赵某因多次与村委会协商未果,赵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在其院内搭建遮挡建筑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正常生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修建凉亭的山脚下全部为该村住户,赵某家院落位于第三排,距山上路径、凉亭约有百余米距离,不借助一定设备和光线条件,无法看到屋内隐私活动,如有恶意者利用山势从事违法活动,那么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为该实际违法人,而非修建凉亭的村委会。赵某主张在凉亭上,能对其院落予以俯瞰,但此后果,系因山势地理自然环境造成,而非修建凉亭的行为本身所造成,因此损害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赵某居住在山下,对历史条件形成的自然地理环境有容忍义务,其应尽可能地避免在露天院内从事隐私行为,有效保护自身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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