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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几种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0:35:43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周转不灵,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债务重组这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导致企业营运资金周转不灵,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债务重组这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 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随着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财政部也相继发布了“债务重组”等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出台,给企业指出了解决债务纠纷的新的途径及遵循的原则,为企业进一步盘活资金,降低不良债权提供了依据。

债务重组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下面就几种不同债务重组形式的账务处理按债务人、债权人分别进行阐述: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5.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4条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

5.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2条第2款、第3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5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特殊的债务重组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债务重组情况,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对该差额,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中回答如下:

在债权人已对重组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如果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在期末,再调整对该项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企业滥用会计估计,不恰当地计提了坏账准备,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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