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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分离与协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4 23:33:24 人浏览

导读: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行后,一部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与判决确定的民事义务执行相分离,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如何协调?执行案件如何移送?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一些案件出现无人执行诉讼费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亟待完善机制,堵塞漏洞。一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行后,一部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与判决确定的民事义务执行相分离,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如何协调?执行案件如何移送?由于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一些案件出现无人执行诉讼费的问题,笔者认为对此亟待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一、诉讼费执行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分离

  《办法》施行前,诉讼费由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预交,并以此作为程序启动的形式要件,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应负担诉讼费的,法院一般不向原告退还诉讼费,而是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作为判决给付内容的一部分由义务人自觉履行或由权利人申请执行。通常情况下,不存在诉讼费单独执行的问题。《办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于是,一部分案件的诉讼费从民事义务执行中分离出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

  二、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协调

  1.诉讼费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从《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并非一律分离,而是根据胜诉原告的意愿,实行个案分离。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相当于原告代被告交纳了诉讼费,诉讼费转化为民事给付义务,属于权利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除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外,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对诉讼费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诉讼费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属国家规费,即司法规费。规费一般由法律规定的交纳者承担,一般不发生交纳主体的转移。根据一般规费的征收原理,诉讼费应由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交纳,人民法院不能要求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在执行程序中其他人为交纳诉讼费提供担保。

  2.告知义务

  依《通知》的规定,应以诉讼费负担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交纳为常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例外。但诉讼费纳入民事义务一并执行,程序上简便易行,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启动诉讼费执行程序的负担。实践中,受司法惯性的影响,一些法官采取默示自愿主义,只要胜诉原告未明确要求退还诉讼费,就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这就把诉讼费执行不能的风险转嫁给了胜诉原告,与《办法》和《通知》的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在胜诉的情况下,预交诉讼费的原告享有要求法院退还诉讼费的权利,并将原告的意见记入笔录,人民法院也可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予以告知。

  3.诉讼费优先执行

  在分离执行的情况下,诉讼费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相冲突。交纳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诉讼费具有公众财政性,属国家利益,应优先受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含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清偿。在执行程序中,诉讼费也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但是,由于诉讼费优先执行缺乏明文规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引起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因此,笔者建议修订《办法》时明文规定诉讼费优先执行,以减少执行争议。

  三、诉讼费移送执行机制的完善

  诉讼费属国家规费,应坚持“依法交纳,绝不多收,应收尽收,防止流失”的原则。分离执行时,对同一份民事判决,启动执行程序的主体一分为二,即民事判决中的民事权利内容由当事人申请执行,诉讼费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目前,对诉讼费的移送执行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也未形成合理、顺畅的运行机制。对于二审案件的诉讼费,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但依《通知》的规定,似乎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执行,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之间的移送执行也无明确规定。因此,容易导致败诉方应承担的诉讼费无人执行,造成诉讼费的流失。为此,亟待建立、完善诉讼费执行的机制。

  1.诉讼费的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和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裁判文书的尾部只载明“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裁判被告、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的,该表述未明确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和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不便于当事人自动履行诉讼费交纳义务。另外,交纳诉讼费属当事人公法上的义务,并非民事义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规费的滞纳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全国各地规定不一。诉讼费作为一种国家规费,可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交诉讼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诉讼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此,在裁判文书尾部应细化诉讼费负担的表述,即:“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之后用括号注明交纳期限、交纳方式及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裁判由原告、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的,在括号内注明“此费××已交纳”;裁判由原告、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但原告、上诉人缓交的,或裁判由被告、第三人、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的,则在括号内注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二审裁判可表述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元,账号:××××××,逾期未交纳的,按日加收滞交诉讼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决定免交、减交诉讼费的,亦应在裁判文书的尾部载明。

  2.诉讼费的移送执行

  对一审案件,裁判生效后,涉及诉讼费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填写《诉讼费移送执行表》,该表要载明案由、裁判文书字号、当事人、应收诉讼费等内容,连同生效裁判文书,经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本院执行庭(局)执行。对二审案件的诉讼费,《通知》规定,裁判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应理解为“谁审判,谁收取”,且二审法院清楚诉讼费的交纳情况,由二审法院执行为宜,这有利于减少执行环节,提高执行效率。二审案件结案后,有诉讼费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填写《诉讼费移送执行表》并附裁判文书,经立案后移送本院执行机构执行,本院执行机构可以移送一审法院与民事执行并案执行,也可自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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