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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采光权的赔偿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20:09:10 人浏览

导读: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问题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标准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

  侵犯采光权的赔偿问题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标准 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金额面临不少问题,法律条文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给予明确解释。近年来各地发生不少采光权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对采光权受侵害的赔偿金额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住户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获得如此巨额的赔偿,在国内是比较少见的。

  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

  2006年7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原告棉花巷37户居民以其南面的供水调度大楼由5层扩建至13层严重影响其室内采光为由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实际测量,先后有27户被依法驳回;有8户与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达成和解协议;有两户因调解不成,由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供水调度大楼所有权单位共支付了近80万元的补偿款。

  2007年6月,辽宁省辽河油田中级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案件做出判决。判决认为,原告住宅所在低层住宅楼与被告开发商新建高层住宅楼间距为35.5米,不符合技术规定的43米,导致原告购买房屋的正常采光受到影响。判定开发商赔偿盘锦市居民许先生不能正常采光的损失2.5万元。

  2008年9月,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一经济适用房住户状告新建相邻楼房影响采光的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及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合计17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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