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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规则冲突与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0 21:25:41 人浏览

导读:

所谓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别的事项或人所制定的法律,或者适用于特别的地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一般法是针对一切事项和人,适用于国家机关所管辖的一切领域的法,如宪法、人的...

 

  所谓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别的事项或人所制定的法律,或者适用于特别的地域,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而一般法是针对一切事项和人,适用于国家机关所管辖的一切领域的法,如宪法、人的利益给与同等的、一般性的保护;而后者偏重于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属性上的差别(《公司法》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性法律,且偏重于组织法;而《证券法》则基本上属于交易法范畴)等方面的不同,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我国《证券法》是《公司法》的关系法。 因此这两个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的解决比较复杂。但是一般来说,还是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证券法》的生效时间后于《公司法》)。另外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等,《证券法》的规定于《公司法》不同,此时应当适用《证券法》。

  5、《公司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之间的规范冲突。《公司法》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之间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在一般公司与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如保险业、银行业公司不同的成立条件。一般来说,由于从事保险业、银行业的公司所具有的特殊性,如较高的风险、特殊的知识、业务安全等,因此《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对这类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不同于公司法的条件。此时应当按照特殊规范优于一般规范的原则,适用后者而非前者。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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