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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30 13:09:38 人浏览

导读:

如何认识和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法律界和行业界都在关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确定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工作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文在研究民事诉讼时效的基本功能、历史演变,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国

如何认识和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法律界和行业界都在关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确定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修订《注册会计师法》工作也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文在研究民事诉讼时效的基本功能、历史演变,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及国外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建议,旨在抛砖引玉。

民事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的民法中都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其对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社会关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这是设立时效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同个人、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是相互联系和互为前提的,后面发生的经济活动需要以前面发生的经济活动为基础和依据。在市场交易中,如果一方的财产或行为的合法性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即使与他方达成某种交易,这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肯定会受到影响。如果大量的经济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的稳定也会受到影响。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理性的预期,可以使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有法律强制的保障。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达到一定期间,法律不保护其权利,义务人可以不再履行义务,这样,可以使原有的旧秩序结束,以此为基础形成的新的经济秩序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稳定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交易效率。由于社会经济活动存在关联性和承继性,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会给以此为基础的交易或经济活动的安全带来威胁。在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权利,就会因此付出代价,失去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这就促使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每个权利人都能及时行使权利,市场交易的效率就会大大提高。

第三,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案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如果没有时效制度,法院要对很久以前的案件进行审理,不但会大大加重法院的工作量,而且还会因为时间久远,当事人几经变更,证据灭失,案件难以审理。实行诉讼时效制度,法院只对时效期间内请求保护的权利予以保护,由于案件发生的时间短,证据易于查认,案件的审理能够做到准确、及时。[page]

诉讼时效是一种强制性法律规范,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也要反映社会实践要求。从民事立法进程看,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节奏和民事流转速度不断加快,与此相适应,诉讼时效的期间也经历了从长期的时效期间逐渐缩短的发展过程。如过去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都比较长,有30年、20年、10年,近年来这些国家的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都作了修改,时效期间大大缩短。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生活丰富多样,千差万别,很难用一个统一的时效规范所有的交易行为。世界各国的民商法律中,对不同的民事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

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对诉讼时效作了一些基本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141条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告诉我们:第一,我国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第二,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起计算; 第三,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第四,除了一般诉讼时效,还有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直接规定了四种期间为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同时规定,其他法律可以就特定的民事关系规定特别诉讼时效。

(二)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的原则,其他一些法律针对特定的民事行为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如《产品质量法》就产品缺陷造成的赔偿责任对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的除外。”[page]

《合同法》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保险法》对保险赔偿诉讼时效作了特别规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法》对有关票据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别规定。《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其它国家和地区法律对有关注册会计师诉讼时效的规定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兼顾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和受害人的利益。总的来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一般比普通民事诉讼时效短。下面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规定。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节“误导性陈述的责任规定”第(3)规定:“除非在发现构成诉讼之事由后1年内或在该类起诉事由发生后3年提起诉讼,否则不得主张诉讼以让对方承担本节规定的责任。”第20A节“因内幕交易而对同期交易者的责任”第(2)规定:“依上节所施加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违法行为在交易中所获利润或者避免的损失; 任何诉讼必须在5年内提起,自最后一次侵权交易之日起计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第18节的规定作了修正,将其中的1年改为2年,将其中的3年改为4年。 美国《统一会计师法案》第21节规定: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有关指控必须开始或早于下列时间:(1)从发现有关应受到指控而受到忽略或忽视的行为,或应发现有关被忽略或忽视的应受指控行为到现在不超过1年;(2)完成受指控的服务后的3年时间; 或(3)就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第一次出具报告之后的3年时间。”[page]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条规定:“自请求人知道申请书或计划书的虚假情况,或给予相当的注意能够了解到情况开始,在1年内未实行该要求权,则该权利消灭。与该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有关的申报,自其生效之日或该计划书交付之日5年内未实行请求权的,该请求权消灭。” 韩国《证券交易法》第l6条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在以下两个时效内有效,即申诉人在发现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这项权利,或申诉人在注册报告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行使申诉的权利。”另外,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地区等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6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建议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和行业的情况看,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应当在法律上作出特别规定。第一,注册会计师业务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相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给注册会计师和相关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给案件审理也带来很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诉讼时效作出专门规定。第二,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通则规定了诉讼时效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并且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可以规定特别诉讼时效,这为我们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时增加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条款奠定了基础。第三,我国《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票据法》等法律对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为我们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提供了借鉴。第四,国外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关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具体条款,笔者建议:因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之日起满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样规定的具体理由:一是考虑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时效性强的特点。如验资针对某一时点,审计一般针对一个会计年度。如果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最长时效期间,一方面不利于督促受害人及时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无异于加重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并且时效期间过长也会给取证带来困难,如会计法和审计准则规定一些会计档案和审计档案的保存期为10年。二是考虑合理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讼期间太短不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三是考虑国外法律有关注册会计师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采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2年的基础上,规定最长时效期间为5年,这样既能和民法通则衔接,又考虑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也合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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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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