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
导读:
一、变更企业名称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二、变更住所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1份,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该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六)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新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五、变更实收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六、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新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刊登于报纸的一次减资公告(原件1份,从公告之日起45天后方可申请减资登记);
(八)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七、变更经营范围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各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
八、变更经营期限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九、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更名后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十、变更投资者股权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七)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八)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十一、到异地增设或撤销分支(办事)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十二、迁出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三)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入的证明(原件1份);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海关、地税、国税的注销证明(原件各1份);
(七)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证明(原件1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page]
十三、迁入本市(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三)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四)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五)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六)迁出地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证明(原件1份);
(七)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合同修正案原件(原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八)封存完好的企业原始档案(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各1份)。
说明:
(一)企业住所为投资者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投资者自有的,提交投资者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及房屋产权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住所为企业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须验原件(复印件1份);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①属外国企业的,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法人企业<单位>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①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外方投资者是自然人的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出具的改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上述证明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属外国投资者的,须提交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原件1份);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文件,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1份);②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该企业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各1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外资企业法。那么外资企业法全文?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发布部门:日本发布文号:昭和二十五(1950)年五月十日法律第【章名】第一章总则〔目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只限有利于日本经济独立和健全发展,并能改善国际收支的外国资本,允许其投资,确保外国投资的汇款,并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此类外国资本,为外国资本
正文: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一条
房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申办居住证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本市合法居住证明;在本地的连续社保证明资料;在单位工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个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本市居住证申请表。
派出所可以开具居住证明。居住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人领取居住证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申请居住证后申请人换居住地址了需要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交由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系统后台比对,凭出具的核查登记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办理暂住证一般需要在30日内完成。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