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否可以出资成立公司吗
导读:
债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所以在使用的时候它也会有着一些规定,那么债权可不可以出资成立公司呢?一般来说,这种行为它是可以出资成立公司的,但是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能够成立公司,否则就是不能够成立公司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是否可以出资成立公司吗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债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法理上当然可以出资。在此分两种情况说明:
(1)【债转股】是指公司欠他人债务,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事前约定(可转换的债权)或事后商定(普通债权转股权),公司不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而将公司财务账目上的应付款转为公司的实收资本,从而使该债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债权转股权不适用于新设立的公司,只适用于存继的公司,且对公司几乎无风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2)【一般的债权出资】是出资人以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属于合同权利的转让,对公司来说实际上等于用“现金买欠条”。由于债权的清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还会产生额外的清偿成本、折价等,所以其他股东在同意债权出资前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债权的折价。
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
还应包括:
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
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
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如果当地工商认可的,在验资中除了常规关注事项以外,要特别关注:
(1)该债务的真实性,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而产生,当初确认债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该笔债务的后续计量是否正确;
(3)在债务发生后到转股之前,关注是否存在以某种方式变相将其偿还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是否可以出资成立公司吗的相关知识,对于这种债权出资成立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我们也需要有一些文件来证明,就是债权出资,从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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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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