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和名称权解说
导读:
姓名权和名称权解说
一、 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上的正式姓名和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由此决定 了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又称命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姓名由姓和名组合而成,姓名决定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人决定其名字,而且包括决定其姓氏的权利。自 然 人可以随父或者母姓,或者决定采用其他姓氏甚至不用任何姓氏。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 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并将其姓名记入户籍登记簿。但并不妨碍自然人在具备命名能力后,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是由姓名权的内容包括姓名变更权决定的。
(二)姓名变更权。姓名变更权,又称姓名改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姓名决定权的当然内容之一,之所以加以凸现,是因为自然人的首次命名的权利通常由 他人行使。自然人变更其姓名,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应当允许。但是,为了保证自然人的社会关系和各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自然人变更姓名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并在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自然人变更其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不受此限。
(三)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它包括积极行使和消极行使两个方面。前者如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的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后者如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露自己的姓名。姓名使用权的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在户口登记簿、居民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page] 二、名称权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我国《 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由此决定了名称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决定权、名称变更权、名称使用权和名称转让权。前三项权能与自然人的姓名权相近。名称转让权,是指名称权主体将其名称连同其营业或者营业的一部分有偿或者无偿 转让给 他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姓名权相比,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且受到更多的限制 。如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 次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或者文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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