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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20:29:33 人浏览

导读:

众所周知,我国相关机构是有权在一定的情况下公布债务人的名单,这其中就会包括公布其个人信息,但并没有侵犯其名誉权,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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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

  1、未经许可,私自公示债务人名单不构成侵权,主要原因是没有宣扬张某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对其进行丑化,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更没有宣扬其隐私。

  2、只是将欠债的事实告知他人,虽然在追债的形式上有些不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不足以构成侵犯其名誉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案情介绍

  湖北省W市公安局在破获一起抢劫案中。将何X连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拘留。经审查,何X未参与抢劫,W市公安局8月4日将何X释放。在何X被关押在W市看守所期间,W市广播电视台应W市公安局的邀请、将此次行动制作成新闻在电视上播放。为此,何X于2000年8月11日诉至法院。何X诉称,在W市公安局误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抓获期间,W市广播电视台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此事制作成新闻在该台连续播放达一周之久,使其人格形象在社会上严重受损。为维护合法权益,要求W市广播电视台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律分析:按《解释》的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报道的根据必须是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公开的职权行为,如果不是公开的,不在此列。W市公安局所进行的侦查活动是公开的职权行为。W市广播电视台对这一职权行为进行报道、符合这一条件;2、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客观”是指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准确”是指报道与文书、职权行为的内容一致,不失实、不歪曲,不添枝加叶。相反,如报道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则构成侵害名誉权。所谓报道失实,是指报道的内容与国家机关制作的公开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的内容不相符合。正确理解报道“客观准确”、“失实”的真正含义,对处理此类纠纷至关重要。本案中,W市广播电视台根据W市公安局提供的资料制作成新闻,客观报道了W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抢劫案的经过,其中没有任意歪曲、自行添枝加叶的成分。至于何X被W市公安局当作犯罪嫌疑人错误拘留,W市广播电视台仍依此进行报道,并不属于《解释》第六条中所规定的“报道失实”的范畴。何X是否是犯罪嫌疑人、W市广播电视台没有此方面的审查职能,也无此方面的核实注意义务。所以,基于《解释》第六条的直接规定,可认定W市广播电视台不构成侵害何X名誉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公示债务人名单是否侵犯名誉权的相关内容。虽说公示的名单上会涉及债务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但这同时也是法律认为不会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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