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人身权 > 名誉权 > 常**、**广播电视报社、田**因名誉权纠纷一案

常**、**广播电视报社、田**因名誉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8 17:30:05 人浏览

导读: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海红,(略)。委托代理人:常长武,(略)。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2号。法定代表人:鲁晓晨,系社长兼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刘长缨,(略)。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静超,(略)。上诉人常海红、辽宁广播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海红,(略)。

  委托代理人:常长武,(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2号。

  法定代表人:鲁晓晨,系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刘长缨,(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静超,(略)。

  上诉人常海红、辽宁广播电视报社、田静超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4)和民权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于2005年2月18日移送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友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丽君主审、代理审判员陈桂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由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报社出版发行的辽宁广播电视报,于2004年8月25日在第三版刊登了一篇题为《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的报道,报道中写明:“今年 40岁的刁荣忠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系,1995年和第一个妻子离了婚,其女儿由母亲代为抚养,这一年,刁又通过朋友认识了第二个女朋友常红(化名),并同居,在女友的催促下,第二年领了大红本本。刁荣忠的哥哥刁景忠向记者介绍说,……其妻子常红看不惯弟弟和前妻的孩子,每当弟弟把孩子接到家里住时,常红就趁丈夫不注意时用热开烫孩子的脚,随后,常红开始经常不回家,刁荣忠及其家人也听到了一些风言风语,二人感情逐渐恶化,1999年开始闹离婚, 2002年,常红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举丈夫收受贿赂5万元……”。该篇报道系上诉人沈阳今报记者田静超采访刁景忠后所写,并向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报投稿形成,但未与上诉人常海红核实。常海红见报后,认为报道失实,给其名誉造成了损害,侵犯了其名誉权,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辽宁广播电视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14万元。

  上述事实,有辽宁广播电视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所刊登的上述文章部分内容基本失实,并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其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文章虽未写明原告真实姓名,但根据文章所表述的事实,足以认定文章所指系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予以支持;该篇报道系被告田静超投稿形成,因此,对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社主张系转载形成,不予支持;被告田静超对所获得的新闻材料,未予核实,即向辽宁广播电视报社投稿,且新闻材料内容失实,致使原告名誉受损,因此亦构成侵害名誉权;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823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数额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故判决: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停止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辽宁广播电视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被告田静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被告辽宁广播电视报社对上述第二项有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田静超承担。

  宣判后,常海红、辽宁广播电视报、田静超均不服,常海红以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赔偿精神抚慰金 100,000元;辽宁广播电视报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认定其承担责任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判决驳回常海红的诉讼请求;田静超以原审法院认定其侵权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上诉人田静超所写的《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报道中,“刁荣忠”为真实姓名,虽然文章中将上诉人常海红化名为“常红”,但文章中已经明确写明“常红”是刁荣忠的再婚妻子,且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报及田静超均承认文章中的“常红”是指常海红,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文章所表述的事实认定文章所指系常海红,并无不当。田静超撰写《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一文时,对涉及常海红的事实,在既未见到确凿证据,也未向常海红核实的情况下,片面引用刁荣忠的哥哥刁景忠的一面之词,致使涉及常海红之部分报道内容基本失实,并使常海红的名誉受到损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田静超及辽宁广播电视报共同构成对常海红名誉权的侵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审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田静超对常海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辽宁广播电视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常海红提出的辽宁广播电视报及田静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之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报及上诉人田静超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田静超给付常海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是合适的。上诉人常海红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常海红承担100元,由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报承担100元,由上诉人田静超承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友 林

  审 判 员  吴 丽 君

  代理审判员  陈 桂 艳

  二ОО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楠 楠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

  • 小泉参拜********案被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
    小泉参拜********案被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

    小泉参拜********案被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2005年08月10日08:10中国新闻网中新网8月10日电据日本共同社报道,在状告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参拜********的诉讼中,原告方因不服7月大阪高等法院驳回赔偿请求的判决,于9日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另悉,日本首相小泉纯

    #海事海商动态
    人浏览
  • 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其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亦即买卖房屋协议是口头或书面均可,还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显然,买卖房屋协议是以书面合同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只要买卖房屋合同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即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条件之一,不允许当事人一方随意翻悔。这一规定为当事人因房价过高或过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毁约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
  • 小额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吗
    小额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可以上诉吗

    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采取裁定的方式审理,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有权在

    #债权债务
    人浏览
  • 原告原告***与被告***、***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原告***与被告***、***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原告***与被告***、***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石民五初字第00199号原告***。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被告***,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

    #其它判决书
    人浏览
  • 马**与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马**与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马**与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邢民四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略)。委托代理人王延军,邢台县东

    #法院判决书
    人浏览
  • 拆迁赔偿房能办房产证吗,一、拆迁赔偿房能办房产证。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二、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应该提交的资料齐全的,准予办理;资料不全的,在资料齐全后予以办理。三、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四、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 专利纠纷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
    人浏览
  • 上诉人刘**为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刘**为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上诉人刘**为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2009)邢民四终字第713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邢民四终字第713号上诉人(原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
    人浏览
  • 商品房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必须领取,这是作为你享有国有土地70年使用权的唯一证明,是你权利的来源和归属的证明。因此,必须领取。而且,如果你想要办理一些出租,转让,或是抵押贷款,这都是你所必须提供的证明。因为房屋无土地证会造成房产“物权”的不完整。我国土地法和房地产法明确规定房屋应办理土地证,这既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保护房屋产权人权益的一项有效措施。《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则没有交给业主,其房屋的权利是不完整的。
  •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 这个是假的。
  • 彼此承担致害对方的责任,对方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你的责任
  • 民事诉讼房产保全期限怎么算
    民事诉讼房产保全期限怎么算

    房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三年到期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三年到期未采取续封或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动失效。

    #民法
    人浏览
  • 彼此承担致害对方的责任
  • 申领居住证需要哪些资料
    申领居住证需要哪些资料

    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申办居住证人的身份证或者护照;本市合法居住证明;在本地的连续社保证明资料;在单位工作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个体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本市居住证申请表。

    #民法
    人浏览
  • 看具体情形,如果不是恶意转移不执行。
  • 法律分析:73年50岁的女性职工能退休,女干部、男性职工不能退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
  • 房产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财产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房产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房产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

    #民法
    人浏览
  • 法律分析:其实请哪的律师都不重要,关键看律师是否是这方面法律问题的专家型律师,当然,如果是小地方,可能缺少这类专精尖的律师,可向大城市律师事务所求援,同时,如地
  • 派出所还给开居住证明吗
    派出所还给开居住证明吗

    派出所可以开具居住证明。居住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人领取居住证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

    #民法
    人浏览
  • 你好,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判决生效后。
  • 居住证申请后换地方住了应该怎么办
    居住证申请后换地方住了应该怎么办

    申请居住证后申请人换居住地址了需要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交由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系统后台比对,凭出具的核查登记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民法
    人浏览
  • 法律分析:不需要,但是也可以迁户口。结婚到外地可以迁户口,流程是: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权证),到一方户籍地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证明,办理好证明之后
  • 暂住证办理具体需要多久
    暂住证办理具体需要多久

    办理暂住证一般需要在30日内完成。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可以将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在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前发放的暂住证,持证人可凭有效的暂住证免费换领居住证。

    #民法
    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