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离婚约定:要想再婚必须先放弃财产离婚诉讼费
导读: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夫妻离婚(lihun)、再婚眼下已是平常事,但离婚(lihun)协议约定要想再婚就要放弃财产,这就比较“雷人”了。昨天,记者从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依法审理这起离奇的因离婚、再婚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院方介绍,陈某与丈夫马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后来因为感情出现不和,就自愿协议离婚。然而,不知出于何种心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额外附加了一条“雷人”的约定:“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在协议上签字后,双方也就友好地分手了。
事情在三个月后出现变故,女方陈某在茫茫人海中又遇到了知心人,就打算再婚。但想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再婚就产生了一种畏惧感,毕竟一半财产不是一个小数目。此时,陈某才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有问题,而且不公平,于是便向前夫马某提出附加协议无效,要求分得一半财产。而马某则坚持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慎重自愿签订,既合法更有效。在双方协商无果后,陈某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和马某的离婚协议,尽管是双方自愿订立,但“再婚就无法获得财产”的约定,实际上已对双方再婚附加了条件,属“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陈某和马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陈某不仅有获得再次婚姻幸福的权利,同时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属于自己的份额财产。
信园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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