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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3 19:24:14 人浏览

导读:

请求别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请求权,请求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一般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计算,那么,变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哪些情形可以限制请求权的行使?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哪些?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请求别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就是我们所说的请求权,请求权是有一定的时效限制的,一般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开始计算,那么,变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哪些情形可以限制请求权的行使?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哪些?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一、变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普通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特殊时效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请求权限制行使的情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有哪些?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发生请求权竞合现象如何处理

  所谓请求权竞合,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此而消灭的现象。

  我国法学学者认为:应该采用诉的选择性合并制度,即允许原告将发生竞合的数个请求权均作为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法院应统一审理,合并辩论。但在这数个诉讼标的中,只要有一个获得胜诉裁判,则法院不必就其他请求权进行审判。诉的选择性合并属于诉的客观合并的一种形态,而且是一种附条件的诉的合并,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该条件内容为,某一个请求权获得了胜诉裁判。这也就意味着,在权利人合并起诉的情况下,如果法院要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就应当对所有合并的请求权进行审理。在选择性合并的方式下作出的判决,一旦成为确定判决(二审判决或上诉期届满而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上均及于两个请求权。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则被合并的多个诉讼标的都成为二审法院的裁判对象。这样就不会出现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权利人选择另一请求权再行起诉的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变更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变更请求权一般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但特殊情形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并且如果发生法定的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则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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