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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31 14:07: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表现在哪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功能和目的、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适用诉讼时效、费用承担、对物权保护的效力等方面都有区别。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表现在哪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在功能和目的、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适用诉讼时效、费用承担、对物权保护的效力等方面都有区别。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请求权予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一、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由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所以两者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也不同。传统的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主要是请求返还原物、请求侵害排除和请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者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在物权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之债,其目的是为了填补损失,即以货币方式恢复被损害物的价值状态,弥补受害人所遭受价值损失。

  一般而言,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时,首先应当适用物权请求权,以尽可能地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只有在遭受到的损害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予以恢复原状,而使物遭受到价值贬损时,才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如果物权遭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发生价值减损,或者物权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并未影响物权人的现有利益时,就只能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使物权得到保护;如果物权遭受的损害已经发生,而且损害没有必要或没有可能通过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获得救济,就只有通过损害赔偿的侵权请求权获得价值上的补偿。

  由此可见,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这两种不同的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物权损害予以不同的救济,两者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但是只有两者同时并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对物权最完善的保护机制,缺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备的。因此试图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立法思路是不可行的,必须确立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如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侵害人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恢复原状,都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换言之,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请求权的时候,只需要证明其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或遭受了侵害或妨害,而不需要证明他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侵害或妨害是否具有过错。如果以侵权请求权替代物权请求权,按照侵权请求权的归责原则要求权利人必须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问题举证,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于保护物权极为不利。[page]

  其次,从危害后果上来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没有损害赔偿之债,就失去了行使侵权请求权的基础。损害赔偿之债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财产的损失才应负赔偿责任,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但是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妨害或者有遭受妨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妨害物权人行使其物权,不管是造成现实的妨害,还是对将来行使物权造成妨害,也不管此种损害是否可以货币确定,物权人都有行使物权请求权之可能。另一方面,不法行为入侵害或者妨害物权人的物权,造成了妨害或危险,此种妨害或危险本身并非一种损害,常常难以货币的形式来具体确定或定量,但这并不影响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对这些妨害或危险予以排除。即使在侵害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如果侵害的危险还没有消除,物没有恢复占有或者物遭到损害但可以且有必要修复等情况下,不管物权人遭到的价值上的损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所以试图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做法也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全面保护物权。

  三、两种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136条的规定,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对于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方面,对于诸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言适用两年或一年的诉讼时效将不利于保护所有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例如,在某人的房屋边上挖掘窖坑,严重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如果房屋所有人请求挖洞的行为人排除妨害,行为人提出这个坑是在两年前挖的,因而已过时效,其没有义务恢复原状,这就意味着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使某种违法的行为合法化,这显然不符合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

  另一方面,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而言,也很难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物权的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继续性的妨害行为,妨害行为通常是持续不断进行的,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只要没有返还,物权就仍然处于遭受侵害的状态;再如在他人的房屋边挖洞,只要洞存在就会威胁到他人房屋的安全。如果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期间起算规则,即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对物权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保护物权。[page]

  四、两种请求权的费用承担不同

  在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情况下,可能涉及到费用承担问题。例如,某人的大树被风刮倒在他人的庭院内,一方要求返还原物,另一方要求排除妨害,这就涉及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将该树移走的费用问题。在物权请求权中,由于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因而在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来分担费用。但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可能在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再由受害人来负担费用。

  五、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例如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人基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而应当对其物享有取回权,因此这种取回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到保护。如果只允许所有人采用侵权请求权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物权,就只能以一般破产债权人的身份按比例受偿,显然不如采用物权请求权,行使取回权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物权。由此可见,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损害了物权应当具有的优先效力,在理论上与物权的性质不符,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对物权的保护。

  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应当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例如在相邻的所有人之间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还要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则,受到妨害的一方应当适当忍受来自另一方的轻微妨害。而侵权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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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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