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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5 13:50:27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原告冷某,男,1942年10月生.于1998年就被被告聂某,钟某聘用两被告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做藕煤工作,他在被告处工作近10年.2008年3月23日早上5时许,原告冷某到被告聂某,钟某的煤店做工,在从绞绊机里取煤时,不慎被绞绊机绞伤右手及前额.被告发现后及时将原告送至长沙



案情简介

原告冷某,男,1942年10月生.于1998年就被被告聂某,钟某聘用<两被告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做藕煤工作,他在被告处工作近10年.2008年3月23日早上5时许,原告冷某到被告聂某,钟某的煤店做工,在从绞绊机里取煤时,不慎被绞绊机绞伤右手及前额.被告发现后及时将原告送至长沙治疗,出院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六级伤残.原告故找两被告索赔.而两被告就赔偿一事和原告达不成协议.被告认为原告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只同意承担医疗费及部分补偿.

分析意见

对本案当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冷某与聂某,钟某已形成了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应受劳动法的调整,要进行工伤认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冷某与聂某,钟某已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笔者的意见

我认为原告冷某与被告聂某,钟某已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其理由是:虽说冷某在被告处工作了10多年,确已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冷某也是从事雇佣工作中所受的伤,符合工伤之特征,要进行工伤认定,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来处理.但该案有一个具体的细节,那就是原告冷某已年满67岁了,根据湘劳社政合<2004>20号文件的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所以本案只能适用雇佣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和司法解释来处理.最后我担任了原告冷某的诉讼代理人.首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得到了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其次收集好证据,写好起诉书代理冷某向法院起诉了被告聂某,钟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费等费用9万元.最终法院以雇佣法律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受理了该案.此案现正在依法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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