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的可逆性
导读:
我涉及的一宗劳动争议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审法院已在04年2月开庭审理完毕,一直未宣判。现7月2日又通知我因要调查一些案件情况7月8日重新开庭,请问民事诉讼中允许一审法院这样做吗?如果允许,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不允许我可如何对应?请不吝赐教为判!
答: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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