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常识: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
导读:
对事实婚姻这一普遍存在又关系到广大群众利益的婚姻形式,我国在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以及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案都回避了这一问题,只是在多部司法解释中多次对事实婚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过对我国及国外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的演变过程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是很有必要的,主要理由如下:
1、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的国情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从西周时创制的“六礼”就奠定了男娶女嫁的婚礼仪式的基础,以后历朝都坚持以尊长主持的结婚仪式作为结婚成立的形式要件,渐渐地结婚举行仪式成为群众的普遍选择。既使是在现代社会普遍实行婚姻登记制以后,婚姻当事人也都会在登记之前或之后举行“婚礼”。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只是举行了婚礼的男女一般也会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夫妻,这种传统的婚姻观念至今在我国人民的心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由于受历史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长期影响,都有着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结婚的形式和习俗也多种多样,事实婚姻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事实婚姻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大量存在。我国的立法者则希望通过法律来促进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向现代文明转变,通过几十年的推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要在这短短的几十年里彻底的改变人们的观念,这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面对实际生活中大量事实婚姻的存在,法律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婚姻实际情况。。
2、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符合时代的要求
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倾向于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即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如日、德、法等国的法律都附加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并在实践中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大,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非婚同居等日益增多。不管是缺乏法治观念的农村人,还是受过法律教育的城市人,都大量存在这种情况,使得事实婚姻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而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定性和定位仍是很模糊,虽然在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及配套的最新司法解释有保护事实婚姻的思想,但未作出明确认可,且缺乏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具体规范,与之前的立法相比无实质性的改进,对解决事实婚姻所出现的问题也无多大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作法,在立法上相对地、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我们解决好因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各种复杂问题。
3、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有利于维护《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 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在婚姻的法律价值体系中,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均为其基本价值,是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有利于对一夫一妻这一基本婚姻秩序的维护,也有利于保护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女性及子女的合法婚姻家庭权益。使事实婚姻中的女方有权享有合法婚姻配偶的相关权益,也使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
4、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与刑法规定相一致
我国刑法第 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根据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结婚登记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即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可见,刑法上认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形式,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样的婚姻效力,所以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可与刑法规定保持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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