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合 同
导读:
保 密 合 同
甲方(公司):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永久住址:
电话:
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双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1)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接触和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并负责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商业秘密是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信息。 技术秘密包括:样品、产品设计、工程设计、电脑程序、产品材料成分配方、技术标准、生产工艺、制造方法、检测方法等技术资料。 经营秘密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供应商资料、采购与销售价格、产销策略、商务合同、财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以上信息均包括纸制和电子、音像等形式。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应严格保守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乙方不得向不知悉商业秘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包括本企业内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
(4)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买卖、交换、求职、兼职等牟取私利。
(5)乙方在任职期间,执行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乙方对其职务发明创造,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公开,或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 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6)未经甲方许可,对载有商业秘密的任何书面文件、电子文件、音像制品及其它形式的资料,不得以拷贝、复印、摘抄、拍摄、录音及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复制,不得将上述资料带离甲方规定的工作场所或以通信手段进行传送。
(7)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把所有商业秘密资料移交甲方,同时承担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 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五年内 。乙方保证,非经甲方同意,自离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 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职员、顾问等。
(8)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无需另外支付保密费。但如果乙方在离职后五年内没有从事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工作,每满一年,乙方可以得到在职期间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甲方最多支付乙方五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
(9)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方有违反协议行为,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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