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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银行卡买80万元金饰 升值的2万元到底给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2 00:22:03 人浏览

导读:

1个月前,胡女士的挎包被偷,包内有张存款200余万元的银行卡。近日,该案告破,原来是两名女子所为。查到卡内有高额现金,女子在试出密码后,于事发当天下午,疯狂刷卡买了价值8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目前,大部分黄金首饰已被警方追回,并于昨日发还给了失主。随着该

  1个月前,胡女士的挎包被偷,包内有张存款200余万元的银行卡。

  近日,该案告破,原来是两名女子所为。查到卡内有高额现金,女子在试出密码后,于事发当天下午,疯狂刷卡买了价值80余万元的黄金首饰。

  目前,大部分黄金首饰已被警方追回,并于昨日发还给了失主。

  随着该案的告破,另一个颇值得关注的疑问浮出水面:女子买了黄金首饰的这1个多月,金价上涨了大约8元/克,算下来,这些黄金首饰已升值了2万余元。

  那么,这部分升值的钱归谁最合理?

  挎包落在服装店一夜间损失110多万

  “谢天谢地,终于找回来了!”昨日上午,成都龙泉驿公安分局举行“赃物发还大会”,来领失物的胡女士,看见自己卡上的110余万元变成了眼前的一堆黄金首饰以及一尊金佛像。

  胡女士在龙泉新驿步行街开了一家服装店,4月13日下午3点左右,她将自己的挎包放在店里后便去了朋友家。

  次日早上,想起包还在店里,便让店员小钟帮她收好,可小钟找遍整个店铺也没见胡女士的挎包。

  觉得不对劲,胡女士立刻跑到店里亲自找,依旧没找到。

  想到包内还有一张存款200余万的银行卡,她心急如焚。这是她供职的房地产公司的公款,因为她是公司出纳兼会计,便暂时保管这笔钱。

  胡女士一边默默祈祷卡上的钱还在,一边跑到银行挂失。

  然而,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胡女士,卡上已少了110多万。

  胡女士一下瘫坐在椅子上。在小钟催促下,二人立即报了案,除了银行卡,包内还有3500元现金以及身份证等重要证件。

  专挑贵的重的买女子引金店保安怀疑

  接下这单百万大案,龙泉驿区公安分局龙泉派出所民警立即着手侦查。

  据小钟回忆,事发当日下午有两名女士来店里买衣服,形迹比较可疑。

  警方立即调取了案发地的天网录像,并根据小钟的描述,锁定了嫌疑人的长相以及作案路线。

  另通过查询被盗银行卡的刷卡记录,民警注意到,4月13日下午,该卡分别在成都市五六家金店都有大额消费,金额最高的达单次40余万。

  民警立刻到各大金店走访调查,其中一家金店保安说,当日下午有两位女士来买黄金,“她们不像一般顾客那样精挑细选,只拣最贵、最重的黄金首饰买。”

  该保安介绍,她们只拣男士首饰买,因为比较重,而且只买黄金,根本不看铂金等其他产品,前后共刷了40余万元。[page]

  觉得这两个女的行为比较怪异,保安记下了她们的车牌号。

  根据车牌号,民警找到了车主,进一步锁定了两名女嫌疑人的暂住地。

  4月17日下午6点左右,民警在马家花园附近将其中一名女嫌疑人陈某以及司机李某抓获。

  为吸毒而盗窃买黄金便于销赃

  在抓获陈某时,警方还在其暂住地搜出重达2.2公斤的黄金首饰、一尊金佛像以及8万元现金。

  陈某供述,4月13日下午,将胡女士挎包偷到手后,她和另一名同伙姚某到取款机试密码,根据胡女士的挎包内的身份证,陈某试出银行卡密码正是其生日。

  银行卡密码到手,怕卡主挂失,她们当天下午便跑到金店刷卡买金银首饰。

  5月18日晚,民警在肖家河将另一名嫌疑人姚某抓获,并缴获1公斤左右黄金。

  据了解,这两名女子均为吸毒人员,是惯犯,经常流窜作案,其中姚某有前科。

  目前,姚某已被警方刑拘,陈某、李某被监视居住。

  事件延伸黄金升值部分给受害人还是给嫌疑人?

  据统计,从4月13日陈、姚二人购买黄金至现在这段时间内,金价创下历史最高纪录,1个多月时间,从253.39元/克上涨到了261.89元/克,总体算下来,80余万的黄金首饰共升值了2万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这2万余元谁得最合适呢?专家、律师有不同看法。

  看法1应返还给受害人

  对此问题,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则认为,升值部分应该归属原权利人,即返还给受害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虽然该案的情形并不完全符合该法条,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按照通理,受害人财产被侵占期间所得的增值部分,应当归属于原权利人,即为银行卡的主人。

  四川大学法学博士张金海也表示,黄金首饰是嫌疑人通过侵害受害人的财产而获得的“不当得利”,而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回给受损失的人,既然黄金首饰应该返还给受害人,那么附着在其上的升值财产也应该归属于受害人。

  看法2应由嫌疑人所得

  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认为,嫌疑人偷的是银行卡,而非黄金,到金店刷卡买黄金首饰,已是嫌疑人和金店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独立于之前盗窃案的一种合法民事关系。

  因此,黄金升值部分应该由嫌疑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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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反,如果在此期间金价下跌,受害人的损失也应由嫌疑人来承担。

  看法3应该上缴国库

  成都亚峰律师事务所做了一个简单统计,在对此问题发表意见的10位律师中,有8位律师认为升值的钱应该上缴国库。

  理由是刑法64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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