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下水泥块砸坏新车
导读:
本报讯 前天下午5点左右,嘉兴市区探花苑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业主新买的轿车被砸坏。
令人无奈的是,楼里居然没人敢站出来承担。车主很生气,他表示,如果找不到“元凶”,将有可能让几名有嫌疑的业主共同负责。
水泥块砸坏全新轿车
车主姓方,家住探花苑9幢,前天下午1点左右,他将新买的骐达车停在9幢附近的停车坪上。
4个小时后,他竟发现爱车的前挡风玻璃被裹着一些黄沙的水泥块砸了个洞。
方先生先找到物业公司,接着打电话报警。物业公司说,他们找不到“元凶”;不过,到现场处理的民警认为,这些黄沙和水泥块肯定是从9幢的高空坠下来的。
记者看到,遗留在玻璃上的黄沙和水泥块呈放射状,换句话说,只有从高空坠下才会砸成这个样子。方先生告诉记者,挡风玻璃和防晒膜价值2000多元。
警方和物业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此事发生时,9幢有几户人家在装修,其中10楼以上就有一户。
令人遗憾的是,所有的装修工人都否认此事与自己有关。
车主可要几名装修业主共同赔偿
方先生告诉记者,他会先找物业公司交涉,如果物业公司不管此事,他就会去找9幢的几名业主。
“这些黄沙和水泥块肯定与装修房子有关,一幢楼内就几户人家在装修,不是他们会是谁?”按照方先生的意思,如果这几户人家都不承认,那就一起来承担责任。
对此,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毛国强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其有过错,并确认其承担民事责任。
毛国强说:“既然这幢楼内有几户人家在装修,方先生大可不必将所有业主都告上法庭,只要找到有嫌疑的那几户就可以了。前提条件是,证明黄沙和水泥块是从9幢楼上掉下的。”
本报通讯员 龙凌 董韬
2000年,重庆市民郝跃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楼下时,被一只烟灰缸砸伤脑袋。
两年后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这两幢楼所有共22家住户。
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两幢楼所有住户不分楼层高低,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总计17万余元。
2006年,一名四年级学生经过深圳南山区一处高层建筑物前面时,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砸死。法院认为,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该区域附近已出现一次高空坠物事件,物管未及时履行职责,应担责30%。[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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