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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个“女友”惹个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22:23:33 人浏览

导读:

春节回家,没有女友怎么办?租一个。这成了时下一些大龄未婚青年的时髦做法。但今年春节刚过,重庆的一个年轻人因为租女友过年碰上一件尴尬事。背景新闻老家四川巴中的王军今年30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结婚打算,但父

  春节回家,没有女友怎么办?租一个。这成了时下一些大龄未婚青年的时髦做法。但今年春节刚过,重庆的一个年轻人因为“租女友”过年碰上一件尴尬事。

  背景新闻

  老家四川巴中的王军今年30岁,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由于工作的关系,目前还没有结婚打算,但父母早已下了“催婚令”。为了让父母高兴,春节前一周,他在网上发帖,想租个女友回家过年,承诺每天租金300元。

  经过网上聊天了解,王军最后选定了自称24岁、在某广告公司就职的陈琳琳(化名)。两人签了一份协议,王军保证不做陈琳琳不愿意的事,如果牵手、拥抱超过10次,均得另外支付100元。

  大年三十,两人来到王军老家。在家里待了两天,两人都觉得很聊得来,还开玩笑说干脆假戏真做。第三天,父母让王军带陈琳琳去看望舅舅。当晚,王军喝得有点多,在舅舅家留宿。舅舅将两人安排到同一个房间,结果,两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第四天,两人回到重庆。结算时,陈琳琳要王军多付1000元,因为两人发生了关系,“牵手都要给钱,发生了关系当然更应该给钱。”王军傻了眼,因为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发生关系后的处理方法,而且发生关系也是经对方同意的。这1000元自己应该付吗?如果付了,不就成了性交易吗?

  两人为此产生的纠纷至今还没解决。此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讨论。

  吴明栓仵国强整理

  说法一“租女友”合同是否合法有争议

  文鹏(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实践中,合同往往是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只要签订了合同就会在平等主体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很明显,这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通常以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为常有模式。

  时下,一些未婚青年为了逃避家人唠叨、照顾自己的面子或者出于安慰家人的目的,在春节回家时,用“租赁”或其他等价的形式租“女友”或“男友”回家过年。我认为,这种通过“租”的形式产生的所谓“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首先,“租女友”行为不在民事法律保护范围。《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可见,凡是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合同,通常是不受《合同法》第2条第一款约束的。“租女友”应属于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合同,而这种关系又不属于《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人身关系的类型,继而也不受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调整。翻遍民事相关法律,没有可以使用到该类情形的相关规定。[page]

  其次,“租女友”行为因其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事交往过程中必须应当遵守的重要准则之一,如果民事行为违背了这一准则,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则是必然的结果。我们通常理解的“女朋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前配偶阶段,至少在男女双方以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之始主观上是“希望”达到结婚的愿望的。那么,违背这种初衷而“拟制”男女朋友关系,并且通过这种关系达到欺骗他人目的的“租女友”行为,就难逃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主观恶性了。

  丁建民(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

  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

  由于目前,《合同法》尚未对雇佣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它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一些研究也仅停留在理论上。因此,雇佣合同通常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规制。在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并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租女友”合同是男女双方签订的以女方提供假扮男方女友的身份,完成配合男方“善意欺骗”家人的任务的合同。从合同的特点和性质上看,租女友合同完全符合租赁合同的要求。同时,对民事主体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合同法》也规定了“参照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参照已有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或设立其他合同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制。法律的“漏洞”不应成为此类合同违法的条件。

  从社会公德的角度看,这种“善意的谎言”不应被作为违背社会公德的“恶意”行为。既然租女友合同有其“市场”,就应确定其合法地位,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进行调整。

  说法二女方索要“关系”报酬涉嫌卖淫

  周志勇(郑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警官):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认定卖淫嫖娼行为的主观方面,要求双方必须出于故意,同时还要判定两者的性行为是否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page]

  这里还存在一种情况,即如果一方是以索要金钱为目的而与另一方发生关系,另一方则完全没有支付金钱代价的主观意识,该如何处理呢?结合我处理的几起案件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一方(多为女方)应构成卖淫行为,而另一方(男方)不构成嫖娼行为。

  本案中,“女友”陈琳琳出于对双方之间“协议”的误解,认为双方之间“拉手”和“拥抱”王军就要支付报酬,那么,发生关系支付更多报酬是理所当然的。这说明,陈琳琳和王军发生关系是出于金钱的考虑,因此,其行为应构成卖淫,并应受到治安处罚。而王军在酒后与陈发生关系,当时陈并未反抗,在主观上,王军似乎也没有支付金钱与陈发生关系的意思,而将其当做陈的自愿行为。因此,单从主观心理状态可分析出,王军不存在嫖娼行为。

  因此,我认为如果陈琳琳为“发生关系”向王军索要1000元的话,其行为应该构成卖淫。

  说法三“租女友”回家过年不应提倡

  梁晓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虽然,我赞同“租女友”行为属于雇佣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合同或者说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和安全问题。因此,我不赞成这种做法。

  首先,素未谋面的双方无法确定相互之间的安全性。实践中,大多“租女友”或“租男友”回家过年的双方往往相互不认识,如果是经朋友、同学介绍的还好,倘若是通过网络或婚介公司介绍的,其危险性就比较大,一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可能连对方的线索都找不到,更不用说及时维权了。其次,仅凭一纸合同很难较好地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

  “租女友”合同由于涉及人身关系,细节不确定,既然假扮“女友”就要处理一些意外可能发生的情形,比如父母、亲戚给红包怎么处理,父母、亲戚有“过分”的要求如何应对等。一旦发生纠纷,证据很难采集,仅能依靠双方的诚信程度来解决,外力难以介入。最后,实情一旦败露对双方及家庭的打击和影响较大。租女友者往往是在长辈的“唠叨”和“催婚”下发生的,一旦让长辈知道其采用欺骗的方式来蒙混过关,对长辈的打击会很大,另外,对双方的个人声誉还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既然租女友回家过年的行为不可取,不愿“过早”结婚的年轻人及“催婚”的家人又该怎样处理这一矛盾呢?我建议,年轻人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婚恋价值观。虽然眼下生存和生活压力很大,但到了结婚年龄还是需要有坦然面对的勇气,这样不仅在事业和生活上可以相互扶持,也可让父母少操心。其次,做父母的观念也要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子女有时也不是不愿结婚,可能各种条件还不具备。总之,只要双方能心平气和地面对这一问题,租女友“欺骗”家人的事情也就会少发生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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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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