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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94头生猪的死亡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15:49:06 人浏览

导读:

案情:2006年11月,原告向被告徐某购买玉米840斤、大麦560斤、麸皮160斤、C728浓缩饲料400斤,徐某将以上粮食和浓缩饲料混合后由原告拉回自己家中。其中,C728浓缩饲料是被告饲料公司生产的。2006年11月28日,原告饲养的猪子出现了死亡。当天,如皋市甲镇畜牧兽医站兽

  案情:

  2006年11月,原告向被告徐某购买玉米840斤、大麦560斤、麸皮160斤、C728浓缩饲料400斤,徐某将以上粮食和浓缩饲料混合后由原告拉回自己家中。其中,C728浓缩饲料是被告饲料公司生产的。2006年11月28日,原告饲养的猪子出现了死亡。当天,如皋市甲镇畜牧兽医站兽医王某对原告家的一头死母猪进行解剖,结论为疑似食物中毒。2006年12月8日,该畜牧兽医站出具甲镇畜禽批量死亡情况记录,记载临床诊断印象为:食物中毒。2006年12月4日,南通市畜牧兽医站对原告的一头肥猪进行解剖,结论为:确定病情,要进一步做实验室诊断。2006年12月5日,如皋市畜牧兽医站对原告的一头死猪进行解剖,处理意见:要确定病情,要进一步做实验室检测。至2006年12月6日,原告饲养的猪子共死亡94头。

  2006年12月20日,原告私自委托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饲料进行鉴定。2006年12月31日,该中心作出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GB/T5009.13-2003《食品中铜的测定》和GB/T4789.1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鉴定结论:饲料中霉菌含量900毫克/公斤,铜120毫克/公斤。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300元。2006年12月份,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徐某称饲料有质量问题。2007年5月11日,原告私自委托江苏省甲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猪饲料进行鉴定。2007年5月28日,该所出具检验结论为:猪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13078-2001标准规定的要求。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500元。

  2008年4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对被告徐某的饲料质量进行鉴定,并对原告死亡94头生猪的损失进行评估。审理中,因原告所购买的饲料不存在了,故不再要求对饲料质量进行鉴定。对原告死亡94头生猪的损失,法院委托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损失为45165.80元。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1700元。

  据此,原告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要求饲料公司承担责任,只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9300元,其中,生猪损失45165.80元,鉴定费2500元,调查费500元,交通费1134.20元。原告提供调查费和交通费发票证明调查费和交通费损失。被告徐某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均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猪子的死亡与其所售饲料之间无因果关系,并提供其他人的身份证和其自己记载的账目证明与原告同一天购买其猪饲料的其他人家猪子没有出现死亡。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死猪照片三张和学术理论节选证明猪子死亡的状态与书上记载的黄曲霉毒素中毒死亡的症状一样;提供如皋市气象局出具的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如皋的降水情况证明猪子非其他原因死亡。[page]

  又查,C728浓缩饲料4月份至9月份的保质期为两个月,10月份至次年3月份的保质期为三个月。

  判决:

  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第一、被告徐某出售给原告的混合饲料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第二、原告猪子死亡的原因;第三、原告猪子死亡与被告徐某出售的饲料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第一个焦点,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报告没有对猪饲料是否合格作出评判,所以该鉴定结论不能证明猪子饲料存在质量缺陷。2007年5月11日,原告私自委托江苏省甲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猪饲料作出的检验报告亦不能证明徐某所售饲料存在质量缺陷。

  首先原告送检的饲料未经被告确认或第三方在场见证,故不能认定送检的饲料就是被告徐某出售给原告的;其次,送检的时间距购买的时间已经6个月,明显超过了猪子饲料的保质期,即使存在缺陷也不能证实该缺陷在饲料购买时就存在;第三,如皋市气象局出具的如皋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的降水情况只能证明如皋该段时间的天气状况,与原告保管饲料的方法得当与否并无关联性。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出售给他的猪子饲料在购买时就存在质量缺陷。

  关于第二个焦点,如皋和南通两级兽医站对原告猪子死亡的原因均未有明确的结论。甲镇兽医站诊断猪子死亡的原因是食物中毒,但未明确食物之“毒”的来源和性质。换言之,食物中的“毒”从何处而来,是什么“毒”导致猪子死亡均不能确定,即不能确定该“毒”就来自于被告徐某销售的饲料中。总之,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猪子死亡的具体原因。

  原告提供的照片能够证明猪子死亡时的状态,但是否黄曲霉毒素中毒死亡需要专业兽医作出结论,而甲镇、如皋和南通三级兽医站均未作出该结论,故本院也不能凭猪子死亡的照片和学术资料认定猪子死亡的原因就是黄曲霉毒素中毒。

  关于第三个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age]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根据以上规定,原告必须举证证实其猪子死亡是由于被告徐某出售的饲料存在的缺陷造成,只有原告的该主张成立,被告徐某才义务就法律规定的以上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而本案原告未能举证证实被告徐某出售的饲料存在缺陷以及其猪子死亡与饲料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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