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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煤气?小心被判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1 05:14:40 人浏览

导读:

偷气、偷电、偷水小打小闹,占公家一点小便宜,不过是罚点款?错,一样会被判刑!昨天,某酒家经营者靳某夫妇盗接煤气管道、无限畅用煤气一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判决,这对80后小夫妻双双因盗窃罪被判刑罚:妻子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偷气、偷电、偷水……小打小闹,占公家一点小便宜,不过是罚点款?错,一样会被判刑!昨天,某酒家经营者靳某夫妇盗接煤气管道、无限“畅用”煤气一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判决,这对80后小夫妻双双因盗窃罪被判刑罚:妻子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丈夫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这是本市首起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煤气案件。专家认为,本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私接煤气免费“畅用”

  80后小夫妻被判有期徒刑

  昨在法庭上,靳某夫妇重复着几句话:“我知道错了,不懂法律,想占小便宜。”本案的公诉人之一,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磊还记得两人刚接受调查时的态度,妻子靳某沉默以对,丈夫林某一副破罐子破摔模样。而当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刑事判决结果时,两人痛哭流涕,后悔莫及。

  事情要从2007年6月说起,外省市来沪人员靳某与姐姐在本市杨浦区双阳路上开设了“欣梦酒家”,随后,姐妹二人向燃气公司购买了燃气表具,但拖延支付施工款,致使燃气公司无法安排人员施工。同年9月,靳某姐妹在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燃气公司未安装燃气表具及开通人工煤气的情况下,找人在原先铺设的管道上私自安装了接口,并擅自开通煤气用于经营。去年10月后,姐姐因故退出经营,酒家由靳某夫妇接手经营。今年3月,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并拆除了私接的接口、管道。该酒家因无煤气可用而停止营业。

  但一个月后,靳某夫妇深感歇业期间损失很大,于4月底再次找人私自接通了燃气管道,继续盗用人工煤气用于“欣梦酒家”的经营活动。

  7月,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再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遂报警。

  经专业机构鉴定,“欣梦酒家”的厨房灶具每小时消耗人工煤气28.08立方米,其盗用的人工煤气金额合计达8.3万余元。到案后,两名被告在亲属配合下退赔了所有赃款。法庭上,靳某夫妇对自己盗用煤气的行为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阶段,29岁的靳某对自己“贪图小便宜”的行为表示后悔,26岁的林某在悔罪之余还恳请法庭从轻处理。两被告的辩护人建议法庭对两被告适用缓刑。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夫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接通并使用煤气,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由于该酒家系林某夫妇共同经营,故两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并无主从之分。鉴于二人能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page]

  窃气行为切不可小瞧

  更糟糕是很多人的不以为然

  偷气、偷水、偷电,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更糟糕的是很多人的不以为然。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仅市北地区查实的窃气用户就达11.2万余户,数量上逐步蔓延,手段也呈现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比如市北燃气公司销售部经理乐美毅提醒:“在菜场等一些地方,有人面前竖块牌子:专业水电煤节能。这些人往往以节能为幌子,非法为居民、甚至单位用户改装燃气表,导致燃气计量偏差,甚至计量失效,行为极为猖獗。”

  窃气行为切不可小瞧!“它不仅破坏燃气设施,扰乱正常用气秩序,更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特性,窃气引发的燃气事故必然会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危害。”乐美毅说,“这样的事例就是血的教训了。”如本市平凉路某户居民,因窃用煤气导致泄漏爆炸,造成4人不同程度受伤;银杏路某户居民在窃气过程中造成2人中毒死亡……

  “这次的案例,是我们第一次尝试和警方联系。”市北燃气公司工业办事处副主任徐志刚介绍,工业办事处约有工作人员70人,其中约10人专门检查处理偷窃煤气者。“这是由于不诚信者造成的额外人力成本,工作还非常难做。”检查人员遇到过不配合检查、暴力抵抗,甚至发生过被跟踪、威吓的事。靳某夫妇的审判案例一出,无疑是重大突破,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可以给被处理者压力。说到底,也是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大隐患

  突破焦点问题,本案意义深远

  在此案中,盗用煤气数额的认定、定罪量刑等成为关注焦点。

  本案的公诉人之一、杨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翔说,盗用煤气数额的认定的确是一个难点。为此,专门开过研讨会,咨询过很多专业技术人员、学者和法律界人士,最后选择了第三方———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出专业测试鉴定,以示公正,避免了让燃气公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以前这类案件之所以一直没有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认识上不够,在取证和数额计算上有难度,这一次我们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开先河,全力保护国有资产,更是警示犯罪分子。”李翔说。

  对于定罪量刑,本案审判长朱伟民法官认为,本案的量刑显示了法律的威严,也给那些盗窃公共财物的人敲响了警钟。首先,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用水、电、煤气、燃气都是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定义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两被告盗窃的人工煤气金额达8.3万余元,也符合“数额巨大”的要件。其次,两被告的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在内的重要一节。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化学特性,接装时均需专业人士小心操作,此案虽然安装和使用期间没有发生燃气泄漏、爆炸事故,但仍对公众安全构成相当大的潜在安全隐患。鉴于两被告具有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赃款,而且他们的两个小孩均只有六七岁,需要照顾,故法庭酌情轻判,对两人适用缓刑。[page]

  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天津、沈阳等地均有过因盗用煤气被判刑的先例。“目前,上海市司法机关在考虑出台对于破坏、盗用燃气的地方指导性文件。可以肯定的说,本案只是开了先河,以后这样的判例会越来越多。”李翔说。

  但愿不再被狗咬

  相比盗窃煤气,拖欠煤气费的事情就更多了。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仅以市北燃气公司为例,其下属的每个区办事处,都有2—3名专职催款员,基本每天都要拿着20来户的欠费单去讨债。“没好脸色看很正常,还遇到过被用户的狗咬。”今年,市北燃气公司向普陀区人民法院集中起诉了十几户欠费用户,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还清欠费并交纳滞纳金。市北燃气公司向记者出示了一叠普陀区人民法院相关的民事调解书,欠费金额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由于以往欠费的成本低,追讨的成本高,便出现了‘欠债的比要债的更狠’这一倒挂现象。”市北燃气公司销售部经理乐美毅说。

  除了拖欠煤气费,拖欠其他公用事业费的事情,也就更广更多了。当然,在“拖欠”这一事实中,有些确是无主观故意而有客观原因一时造成所致。却也有一些是赫然“被狗咬”。“欠债的比要债的更狠”中的这个“狠”字,显示了某种客观无奈,更显示了一种对道德公理的公然无视或蔑视。

  从社会心理普遍意义而言,这,才是最可怕的。

  正如曾经那么多去曾经的襄阳路“知假买假”者心理一样,“当知假买假日渐成为一种熟视无睹的群体习惯,一种不以为害的普遍心态,甚至是一种趋之若鹜的社会时尚,这样的国民心理,健康吗?”同样,搭根电线、拉段水管、偷点煤气,反正是公家的,反正是小便宜,与“欠债的比要债的更狠”一样,也已远非一时一地之现象。事情虽小,是非却大。“勿以恶小而为之”,古人早就说过了。现在的问题是,比堕败更可怕的是对堕败的普遍熟视无睹和公然不以为意。

  就此而言,杨浦此判,希望至少是对“被狗咬”与“欠债狠”之类社会心理失范趋向现象的一个提醒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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