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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轿车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引发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0 16:45:34 人浏览

导读:

-经九江法院调解一车主获3.8万元赔偿-记者调查发现车辆贬值费尚存争议核心提示:一辆拖车撞断电线杆,电线杆倒下砸坏路边的小轿车,虽然拖车司机赔偿了全额修车费,但小轿车车主以修过的车要转卖将贬值,向拖车车主提出赔偿贬值费。近日,这起车辆贬值费索赔案经九

 -经九江法院调解一车主获3.8万元赔偿

  -记者调查发现“车辆贬值费”尚存争议

  核心提示:一辆拖车撞断电线杆,电线杆倒下砸坏路边的小轿车,虽然拖车司机赔偿了全额修车费,但小轿车车主以修过的车要转卖将贬值,向拖车车主提出赔偿贬值费。

  近日,这起车辆贬值费索赔案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小轿车车主拿到3.8万元。然而,记者采访发现,由于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保险行业又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车辆贬值索赔案,有些法院支持被撞车主的诉请,有些法院却不支持。那么,车辆贬值费究竟该不该给?

  案件

  被撞车车主索贬值费

  2007年3月6日,王某驾驶一辆拖车途经九江市区北径路时撞断电线杆,导致水泥电线杆砸坏停放在路边熊某的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的车辆超高行驶负全部责任。后经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理费为33642元,双方接受。

  同年7月2日,熊某自行委托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的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 车辆修复后性能及质量与事故前存在差异贬值价值48160元”。

  当熊某提出赔偿车辆贬值费时,王某当即予以拒绝。他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的车辆修复价格结论书已经明确指出“车辆修复已经达到事故前的性能状况”,所以不存在贬值费一说。

  赔偿不成后,熊某将王某告上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熊某的车辆虽经修复,但因其损害程度较为严重,修复后难以恢复到事故前车辆所具备性能,而且现实生活中,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因此车辆修复后性能无法恢复的损失及事故车辆市场贬值损失均是原告的实际损失,王某赔付熊某损失4万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某向熊某赔偿车辆贬值费3.8万元。

  先例

  奔驰获2.5万元贬值费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2007年9月,我省首例索赔“车辆贬值费”案发生在广昌县,一辆奔驰轿车车主在车子被大货车撞坏后,要求大货车司机承担20万元的“车辆贬值费”。

  对于这起案件,广昌县人民法院的主审法院记忆犹新。2007年7月11日17时20分许,广昌人刘某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沿2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广昌收费站时,在倒车过程中与停于其后方等候缴费通行的一辆奔驰S600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奔驰轿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广昌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愿意承担8 万元的修理费,但奔驰车主认为,这辆奔驰车刚买不久,而且其价值高达二百多万元,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经行业人士估算,贬值约为20万元。于是,奔驰车主要求刘某承担贬值费,而刘某以没有先例为由不肯赔偿。 [page]

  同年8月8日,奔驰车主一纸诉状将刘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诉至广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及车辆使用费,并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庭审期间,原告方拿出了其他法院支持“车辆贬值费”案例,向法院表示自己的主张不是无理取闹,但被告方也拿出法院不支持“车辆贬值费”的案例,表示赔偿这一款项没有先例。最终,法院没有采纳这些案例。

  虽然这起江西首例“车辆贬值费”案最后以奔驰车主获得2.5万元“车辆贬值费”结案,但这也意味着奔驰车主胜诉,标志着江西法院支持贬值费的观点。

  反例

  也有法院对“贬损”说不

  2007年9月,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索赔“车辆贬值费”案,判决结果与广昌县法院截然不同。

  2006年6月9日傍晚,外出返回珠海的杨正军驾车行驶在京珠高速公路上,一辆小客车从后面飞驰过来,两车“ 亲密”接触,杨正军的车受惯性驱使又追尾撞上前面一辆小客车。

  经交警部门认定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驾驶员梁金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维修费虽由肇事方支付和保险公司理赔,但杨正军认为,事故已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修复后的车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在要求肇事方和肇事车辆保险分公司进行赔偿被拒后,杨正军起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车辆经维修公司修复,由被告全额支付维修费,原告已将车辆取走使用,说明受损车辆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坏已经恢复原状。为此,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车辆贬损评估报告不予认可,驳回原告杨正军的诉讼请求。

  思考

  被撞车贬值该不该赔?

  中山市法院主审法官认为,主张“贬值损失”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二是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

  但广昌县法院主审法官却认为,支持贬值费但赔偿额要适度。这位法官认为,之所以没有否定奔驰车主对“车辆贬值费”的请求,是因为新的顶级奔驰车被撞,即使经过修理也很难恢复到以前的车况,如果进入市场交易,在估值方面会有所降低,车主认为其价值受损,也是有理有据。 [page]

  南昌大学一法学教授认为,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两车相撞后,无过错一方的车辆尽管修好后仍能使用,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无过错车主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贬值费”的请求在法律上应被支持,支持贬值费符合法律公平之精神。

  现状

  车辆贬值难设险种

  省高院一法官向记者表示,当前,法院如何确定贬值费用是一个难题,因为车辆贬值在立法上无明确标准,就“车辆贬值费”问题也没有专门的评估机构,现在主要依赖法官结合车辆发动机、性能受到多大影响来灵活断案。

 另外,记者还从保险行业了解到,目前在整个保险行业都没有把贬值费纳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因此,车辆贬值只能向肇事者提出。目前来说,“车辆贬值费”问题的标准很模糊,各地评估的差异也很大。而且,受损车辆具体贬值多少钱也没有量化。文/记者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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