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民事权利 > 救济权 > 救济权与请求权有什么不同

救济权与请求权有什么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3 15:22:22 人浏览

导读: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救济权与请求权有什么不同?在我国公民依...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救济权与请求权有什么不同?在我国公民依法救济权利有哪些方式?请求权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救济权与请求权有什么不同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请求权,是指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请求另一方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债权人自己无法实现债权,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才能实现债权。

  二、在我国公民依法救济权利有哪些方式

  在我国公民依法救济权利方式有:

  1、法律救济;

  2、司法救济;

  3、仲裁救济;

  4、行政司法救济。

  三、请求权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综上所述,请求权中,请求损害赔偿就是救济权,基于合同约定请求履行合同就是原权。所以请求权既可是原权,也可是救济权。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法律快车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