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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2 22:50:49 人浏览

导读:

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非必要的或者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同一类型。例如,某市化工厂排放的化学废液污染了甲、乙两人各自

  普通的共同诉讼,又称非必要的或者一般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是指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同一类型。例如,某市化工厂排放的化学废液污染了甲、乙两人各自承包的稻田,造成禾苗枯死。甲、乙两人分别以该化工厂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这两个诉讼的原告甲、乙两人之间并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由于他们所提的诉讼请示都是因禾苗污染死亡引起的损害赔偿,两人对诉讼标的权利或义务属于同一类型,人民法院作为共同诉讼而予以合并审理。

  普通共同诉讼,由于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上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既可以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也可以作为单独诉讼分别审理。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被告是否在同一个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及是否能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财力的目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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