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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已婚男同居签分手协议女子索要分手费被驳夫妻财产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28 00:59:52 人浏览

导读: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易女士(nvshi)和已婚男子陈先生同居期间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约定10万元的补偿款。因未获得全额补偿,易女士(nvshi)将陈先生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确认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易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易女士称,陈先生向她隐瞒了已经结婚的事实。自2003年起,她和陈先生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近5年之久。同居期间,他们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积累了一定财产。

2007年11月3日,二人分手。易女士称,她和陈先生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协商,陈先生同意按期支付她补偿款10万元。此后,陈先生分别于2007年12月和2008年3月,分两次支付她3.5万元。2008年7月9日,陈先生的妻子突然从老家来到北京,陈先生的已婚身份败露。

今年1月16日,她向陈先生索要剩余6.5万元欠款未果。易女士认为,陈先生应当按照分手协议的规定,向她支付剩余6.5万元欠款。

陈先生则认为,分手费补偿款并非是合法债权,这种主张违背法律规定,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陈先生表示,他从未隐瞒婚姻事实,更没有和易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来往期间也没有共同经营。易女士是无业人员,交往期间完全是他在供养易女士。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女士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与陈先生同居期间存在共同经营。仅从陈先生单方签字的分手协议内容看,因该协议是易女士亲笔书写,主要内容是陈先生对给易女士造成的感情伤害承诺给予经济补偿,并不能证明是双方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后所达成的协议。法院认为,上述分手协议是陈先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又与易女士形成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因非法同居关系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因此基于上述非法同居关系所产生的分手协议,也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记者张蕾通讯员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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