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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中对公平原则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01:57:26 人浏览

导读: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愿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有着

  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是法律始终奉行和追求的一种价值观,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愿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

  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本体参加民事恬动的机会要均等。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社会主义商品交换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谁也无权不付出代价来无偿取得他人财产,谁也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谋求不等价的交换。《合同法》追求权利义务的等值交易,在合同订立中,强调双方义务均等,对于显失公平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社会道德也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体现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其合同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不对等时,利益受损方经济上的不利地位并非源自其自身的实力,而是来自人为的歧视,这是明显的不公平。相反,另一方凭借人为因素,不付出代价即可取得不对称利益,这不仅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也为法律所禁止,更会削弱受损方创新的动因。显失公平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存在“重大失衡”,破坏了正常人所具有的道德标准,违背了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以致于合同丧失了据以生效所必须要求的“公平”性。

  (三)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公平、合理。

  为维护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则,每个享有民事权利的人,不问有无过错,只要有造成损害事实存在,就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民事责任,且分担责任要公平合理,不能盲目地随心所欲地让一方承担责任而另一方减免责任,更不能受种族、级别诸因素的影响。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当事人真正达到机会平等、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分担责任公平、合理,避免权利滥用和义务加重。从一般公平到实质公平。

  二、公平责任原则是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一个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人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其次,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如甲将房屋租赁给乙方搞经营,乙方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了一定装修,双方协议中约定:“合同终止时,乙方将房屋的内装修返还给甲方。”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甲认为乙的装修应是无偿返还,而乙认为自己装修房屋投入了材料、人工,甲对此应该作价补偿。双方对此产生争执。笔者认为,合同的不完善使双方对装修返还上产生重大误解,乙方有权申请有关机关予以撤消此条款。另外,市场经济中,任何行为都体现价值观念,乙投入材料,提供了劳务,就应该得到报酬。如果装修无偿返还给甲,势必给乙造成很大损失,而甲却不付任何代价就得到一笔可观利益,这明显有失公平。所以,乙要求甲对装修作价补偿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支持乙的请求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精神,更是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公平责任原则弥补了侵权行为法理论的缺陷,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

  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这就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例如甲给乙帮忙干活,因出现意外,使甲人身受到伤害,从过错责任来看。双方均无过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凋整范围看,甲受到的损害只能由甲个人承担。如果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公平、合理地分担责任,甲的损失就会相对减少,也体现了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在立法上出现缺陷时,往往是道德观念起衡平作用,以补充立法上的不足。我国《民法原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

  四、我国民事立法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也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或变更。《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体现了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侵权损害,如果没有一个归责原则加以调整,将会使受害人既蒙受损害又须承担全部损失有悖于立法精神。正因为如此,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不仅符合我国立法精神,是现实的需要。

  五、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

  公平是民法的精神,也是合同法的精神。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以公平责任原则确立双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进一步法律化,不仅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实践证明,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更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平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不同方面调整着侵权损害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着不同类型的民事法律纠纷,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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