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法有哪些内容
导读:
农田水利法,最早起源于北宋,是北宋鼓励农民兴修水利、耕种土地的有效措施,放到现在可体现为国家对农田和水利工程的规范管理,那么农田水利法有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农业法》
指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2、《种子法》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主要农作物的范围:《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农业部又确定油菜、马铃薯,湖北省农业厅又确定花生、西瓜为主要农作物。
种子生产:《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发。也就是说,生产上述种子必须要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个人申请,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3、《农药管理条例》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此条例。
农药范畴:
1、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软件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2、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3、用于农业、林业生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4、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它有害生物的。
农药管理的主体: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种子(农业部)规定必须要具有以下条件:
1、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生产杂交种子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
2、要有种子晒场和烘干设备。
3、有必要的仓储设施。
4、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可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
种子经营:《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一般常规种子,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要坚持“节水优先”方针,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东北节水增粮、西北节水增效、华北节水压采、南方节水减排等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适当兼顾面上其他农田水利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
2、切实加强项目前期设计、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各环节工作,要严格工程现场勘测,充分听取受益群众意见,加强实施方案审查论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强化中间产品、隐蔽工程质量监管。
3、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建立中央财政安排的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
4、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强化资金监管,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加快预算执行。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农田水利法有哪些内容的信息,由上可知,我国十分重视农田水利的建设,因此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一定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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