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法 > 监护 > 监护职责 > 掉的不仅是“牙”

掉的不仅是“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7 19:58:15 人浏览

导读:

一次简单的游戏中,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某小学三(2)班10岁男生张建被同学绊倒在地,两颗门牙折断、两颗牙齿松动。为此,他将肇事同学和学校告上法庭。颍东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定,肇事同学家长赔偿原告3400多元,而学校却免除了责任。4月8日上午,张建、刘明早早来到教室

  一次简单的游戏中,安徽省阜阳东区某小学三(2)班10岁男生张建被同学绊倒在地,两颗门牙折断、两颗牙齿松动。为此,他将肇事同学和学校告上法庭。颍东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定,肇事同学家长赔偿原告3400多元,而学校却免除了责任。

  4月8日上午,张建、刘明早早来到教室。由于距离上课还有一段时间,两人便在教室里做起了游戏。游戏中,为了让张建败下场,刘明故意伸腿绊住对方,致使张建摔倒在水泥地上磕伤门牙。经多家医院诊断,认为张建在恢复一段时间后需要更换牙齿。张家为此花去医疗费121.5元,交通费360元。事发后,校方组织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成。张建即将刘明和第三人小学告上法庭,要求刘明赔偿经济损失(含继续治疗费)13281.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并要求第三人某小学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要负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损害的发生地系小学教室,但原告的受伤与小学的管理之间无因果关系,小学在此事故中并无过错。同时,由于原告现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门牙磕落,不仅影响容貌,而且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确定下一步如何恢复。在这段时间内学习、生活,对于正在发育成长的未成年人来说精神上构成一定伤害,因此支持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至于下步治疗问题,因此项费用尚未发生,可待今后实际支出或确定时另案主张。

  据此,阜阳市颍东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合计3481.5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