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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纠纷的管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03:55:45 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损害他人的利益使自己获得一些利益。这就叫做不当得利。那么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了纠纷,这个由哪里管辖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纠纷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的依据,损害他人的利益使自己获得一些利益。这就叫做不当得利。那么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发生了纠纷,这个由哪里管辖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纠纷的管辖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纠纷的管辖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因此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当得利该如何认定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又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见解。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纠纷的管辖的相关内容。在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案件管辖权就是在普通的基层法院,但是一些特殊情况除外。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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