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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00:35:01 人浏览

导读: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法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法人变更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法人变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可见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和形式要求是法定的。如果不符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法定形式要求的,是不能作为法定代表人变更依据的。那么什么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的形式呢?笔者认为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法定形式可以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确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该由通知(召集)的程序、会议主持者的记载、会议参加人的记载、表决程序和结果的记载、决议内容的记载。如果通知、主持、会议参加人、表决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决议就存在公司法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或程序瑕疵。如果股东或董事不参加会议,其他人按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代其签名是否可以呢?笔者认为是不行的,本人不能参加,法律规定有代理制度,本人可以出具书面委托书,受托人以自己名义签名,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决议才为有效。对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表决权的授权必须是书面的授权,任何口头的授权都是无效的。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人变更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依据是公司免去原法定代表人和选举新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在公司不设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法定依据只能是股东会决议,不能采取执行董事的个人意思表示形成的决议,因为那样势必形成执行董事的私自相受,侵犯其他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决策、重大决策执行、重要管理者选择、资产分配的权力来源的法定形式,因此公司法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在内容和形式上有严格的要求,不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的都会产生瑕疵,甚至无效。新的公司法对于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更注重程序合法与形式合法。[page]

  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

  那么能否在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由当事人追认别人代其的签名呢?如果别人在没有委托书的情况下代当事人签名,实际上是冒名签名的问题,已经违反《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规定,即使当事人追认,也对决议的效力不产生效力;从代理的制度来说,只有以自己签下代理人的名字才会发生无权代理的追认;同时无权代理的事后追认也不能产生决议形成时的效力。

  那么能否以当事人在其它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推定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符合其意思表示来认定决议有效呢?这也是是不行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必须以当事人在会议上的表决意见为准,以在决议上的意见为准;如果以当事人在其他地方的意思表示来推定决议的效力,不是否定决议的法定形式和召集、表决的法定程序吗?这和公司法的规定是违背的;同时也会给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形成带来冲击,可能会有人以意思表示真实来主张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诉讼实践就会限于对真实意思表示的求证中;而且会弱化对工商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因为工商行政机关只能是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依据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法律要求他追求意思表示的真实,如果司法审查以意思表示真实来审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司法审查和工商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就会脱节,司法监督就会流于形式,而且也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事后收集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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