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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法人机关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17:14:16 人浏览

导读:

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是以法人的意思机关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而所谓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产生的,无须特别授权即能够对内负责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集体。法人的机关是法人

  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法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是以法人的意思机关所进行的意思表示,来为自己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而所谓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产生的,无须特别授权即能够对内负责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和集体。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人的机关是依法或根据章程而设立的,法人正是由于有了法人机关才得以存在,正是由于有了法人机关的活动才可能有所谓法人的活动。法人的机关是体现法人团体意志的组织要素。这就是说,法人的团体意志,就是通过其机关才得以形成,从而得以表示和实现的。因此人们说,法人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机关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因此法人才要承担其法律上的后果。法人的机关代表法人进行活动时,不需专门授权,其权限是由法律章程规定的。法人机关对内管理法人的内部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顺便我们还得强调一下法人机关的构成,法人的机关既可以由个人,也可以由集体而构成。不言而喻,任何法人的行为实际上依然要通过自然人来实施,此自然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即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所以自然人同样可以作为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个人担任的法人机关被称之为独任机关;而由自然人集体组成的法人机关则叫做合议制机关。

  法人的机关在一般情况下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来共同构成。以股份公司为例,法人的权力机关就是股东大会,这是其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就是董事会及董事,它是法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人的监督机关就是监事会,它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进行监督的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依《民法通则》第38条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厂长、董事长等都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从法律特征上看,首先是资格法定,无须法人机关专门授权,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就是法定代表人。其次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其进行民事活动,且为签字人。最后,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机关包括法定代表人都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的机关执行职务时所为的行为,是体现法人的意志而不是体现个人的意志来实施的,其活动的范围和内容也是由法人所规定的,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给法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其在经营中执行职务时所为的一切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不论其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其所形成的一切民事责任,都要由法人来承担,即使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有过错,只要是执行法人职务上的行为,也不能例外。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所设立的权利应为法人所享有,由此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亦应为法人所承担。当然,对于法定代表人非执行职务的行为后果,法人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对于法人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鉴于除了代表人外,法人的其他成员要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必须要取得法人的委托授权,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法人从事经营活动。故法人的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代表责任,一种是代理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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