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结婚 法院判无效
导读:
作者:梁 军
案情:
男青年小亮与女青年小萍系亲姑表兄妹关系。 两人从小在一起长大,很合得来,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人情感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对本不该相爱的人相爱了。后来,为了避开家人,两个年轻人都找了不同的理由离开枣阳,来到广东打工。
起初,双方父母对此并无察觉,还认为表兄妹同在一个城市打工,生活上便于照应。在外地,工作之余两个年轻人无拘无束的沐浴在爱的小河中。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感觉彼此是自己的唯一后,便各自高兴向父母提出结婚的想法。 但遭到双方父母的坚决反对。
2004年2月19日,小亮、小萍备齐材料来到民政部门。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他们在“三代有否亲属关系”一栏中均填写了“无”,就这样以欺骗手段轻易获取了结婚证书。然而,婚后的小日子并不向他们想象的那样甜蜜,一次,两人为点琐事争吵后,小亮遂离家外出不归。
2006年12月24日,小萍的父母在法律咨询后,聘请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史国旺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宣告小亮、小萍的婚姻无效。对于父母的举动,小萍没有任何意见。而小亮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
今年4月,枣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宣告小萍与小亮的婚姻关系无效。
说法:
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非法婚姻,依法不予保护。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之所以要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影响后代体质,危害民族健康。这里所称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以上人员之间禁止通婚。而本案中的小萍、小亮系亲姑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法是禁止结婚的,然而二人却一意孤行,违反法律结婚,到头来只能是自吞苦果。
由此可见,虽然法律管不了爱情,但婚姻却必须遵守法律规则。尤其是那些青梅竹马、坠入爱情之河的表兄妹们,切不可感情用事,执着去闯神圣的婚姻殿堂,偷摘爱情的苦果,否则将来牺牲的不仅是他们的爱情、亲情、青春,还有未出世的小生命的健康。所以,如果遇到本案类似的不伦之恋,那就长痛不如短痛,应该学会忍痛割爱。否则生出“养之不能,弃之不忍”的孩子,将会抱憾终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法院判监外执行的条件有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监外执行不致社会危害;罪犯由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日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一对已经结婚22年,并育有两个子女的姨兄妹的婚姻关系无效。杨某与王某系嫡姨兄妹关系,1988年农历正月十五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
提要: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孟女士的婚姻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今对一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进行宣判,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原告申庆先之母穆银巧与被告穆宣会之父穆绍宣系同胞兄妹。原告与被告于1990年12月2
户口本分户和不分户的区别:户口本不分户,子女无法享受补贴,不需要缴纳费用。户口本分户后,家庭的土地会重新进行划分,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土地;父母子女有两个宅基地,
16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承担刑事责任,刑事的责任年龄是16周岁。民事方面,自己有工作收入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责任;尚在学习的,属于限制民事
强制迁出户口的情况:离婚后房子已经明确的判属归于其中的一方,另外一方就是不迁出户口,可以强制迁出。房子因为买卖或者是继承发生了产权上面的变化,现在产权的拥有者可